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劉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7-04-19閱讀量:(1614)
浙江省海寧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6)浙0481刑初834號
公訴機關浙江省某某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某。因本案,2016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黃玲鈴,浙江紫薇律師事務所律師。
浙江省某某市人民檢察院以海檢刑訴(2016)86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16年9月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某某市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鮑艷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及辯護人黃玲鈴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6年5月25日19時19分許,被告人劉某某飲酒后,駕駛蘇C×××××號貨運普通正三輪摩托車行駛至海寧市馬橋街道紅旗路麻涇港橋地方時,被執勤民警查獲。民警在檢查過程中發現被告人劉某某涉嫌飲酒后駕駛,遂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后將其帶至醫院抽取血樣。經鑒定,送檢的被告人劉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份,含量為114毫克/100毫升。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石某、呂某的證言,酒精含量測試單,提取血樣登記表,檢驗報告書,駕駛證、行駛證,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現場調查筆錄、車輛照片,視聽資料及說明,抓獲經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情況說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劉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所提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據此,為維護公共安全,懲罰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何佳麗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書記員 李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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