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沒有公布所經營貸款的種類、期限、利率的;
二、沒有公開貸款條件和發放貸款時要審查的內容的;
三、沒有在規定期限內答復借款人貸款申請的。
第六十七條 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貸款人違反規定代墊委托貸款資金的;
二、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對自然人發放外幣貸款的;
三、貸款人違反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對自營貸款或者特定貸款在計收利息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費用的,或者對委托貸款在計收手續費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費用的。
第六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強令銀行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八十五條,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或者個人給予紀律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
第六十九條 借款人采取欺詐手段騙取貸款,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八十條等法律規定處以罰款并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 借款人違反本通則第九章第四十五條規定,蓄意通過兼并、破產或者股份制改造等途徑侵吞信貸資金的,應當依據有關法律規定承擔相應部分賠償責任并處以罰款;造成貸款人重大經濟損失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借款人違反本通則第九章其他條款規定,致使貸款債務落空,由貸款人停止發放新貸款,并提前收回原發放的貸款。造成信貸資產損失的,借款人及其主管人員或其他個人,應當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責任。在未履行賠償責任之前,其他任何貸款人不得對其發放貸款。
第七十一條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貸款人對其部分或全部貸款加收利息;情節特別嚴重的,由貸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一、不按借款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的。
二、用貸款進行股本權益性投資的。
三、用貸款在有價證券、期貨等方面從事投機經營的。
四、未依法取得經營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用貸款經營房地產業務的;依法取得經營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用貸款從事房地產投機的。
五、不按借款合同規定清償貸款本息的。
六、套取貸款相互借貸牟取非法收入的。
第七十二條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貸款人責令改正。情節特別嚴重或逾期不改正的,由貸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一、向貸款人提供虛假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資料的;
二、不如實向貸款人提供所有開戶行、帳號及存貸款余額等資料的;
三、拒絕接受貸款人對其使用信貸資金情況和有關生產經營、財務活動監督的。
第七十三條 行政部門、企事業單位、股份合作經濟組織、供銷合作社、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擅自發放貸款的;企業之間擅自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對出借方按違規收入處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罰款,并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
第七十四條 當事人對中國人民銀行處罰決定不服的,可按《中國人民銀行行政復議辦法(試行)》的規定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仍按原處罰執行。
第十二章 附 則
掃碼立即咨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