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當事人一方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可以向對方給付定金。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四)按照合同約定一方占有對方的財產,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項超過約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權留置該財產,依照法律的規定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以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
第九十條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
第九十一條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國家批準的合同,需經原批準機關批準。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十二條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第九十三條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第三節 知識產權
第九十四條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權(版權),依法有署名、發表、出版、獲得報酬等權利。
第九十五條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專利權受法律保護。
第九十六條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依法取得的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第九十七條公民對自己的發現享有發現權。發現人有權申請領取發現證書、獎金或者其他獎勵。
公民對自己的發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權申請領取榮譽證書、獎金或者其他獎勵。
第四節 人 身 權
第九十八條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
第九十九條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享有名稱權。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有權使用、依法轉讓自己的名稱。
第一百條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條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第一百零二條公民、法人享有榮譽權,禁止非法剝奪公民、法人的榮譽稱號。
第一百零三條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權,禁止買賣、包辦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第一百零四條婚姻、家庭、老人、母親和兒童受法律保護。
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一百零五條婦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權利。
第六章 民事責任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一百零六條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零七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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