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四條【挪用社保基金處罰】國家工作人員和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五條【處罰競合處理】違反本法規定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已規定處罰的,依照該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十三章附則
第一百零六條【實施步驟制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法和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步驟,報國務院備案。
第一百零七條【生效日期】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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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法律法規
發布部門: 全國人大常委會
發布文號: 主席令[第二十八號]
分類導航: 法律
所屬類別: 勞動工會綜合規定
發布日期: 1994-07-05
關鍵字: 勞動法
第一百零四條【挪用社保基金處罰】國家工作人員和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五條【處罰競合處理】違反本法規定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已規定處罰的,依照該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十三章附則
第一百零六條【實施步驟制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法和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步驟,報國務院備案。
第一百零七條【生效日期】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