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婚姻家庭 - 如何讓錄音遺囑具有法律效力
發表于:2013-02-19閱讀量:(4465)
一、概念
錄音遺囑,即立遺囑人通過錄音或錄像的形式,確定其遺囑的內容。
二、怎樣制作錄音遺囑
1、遺囑人必須親自清楚地口述遺囑的全部內容,即不能由他人代述或轉述遺囑內容,且口述的內容要清楚、明白,不能含糊不清;
2、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3、錄音開始時,遺囑人、見證人必須分別說明自己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所在工作單位和家庭住址等;
4、遺囑人必須說明制作錄音遺囑的具體地址和年、月、日、時;
5、錄音制作完畢,應當密封保存,并在封面上由遺囑人、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然后,由遺囑人或見證人保管;
6、繼承開始,由見證人及繼承人到場并檢驗封皮的完好情況。
三、相關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3、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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