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離婚事務 - 離婚時隱瞞財產,對方可否要求再次分割?
發表于:2013-02-21閱讀量:(2979)
案情:2011年4月,李某與張某離婚,法院對共同財產、共同債務作了處理。同年6月李某發現張某隱瞞了當時三萬元的基金收益。得知情況后,李某提出分得一半,張某卻以雙方已離婚,原來的權利已經隨之消滅為由拒絕。請問,離婚時張某隱瞞財產,李某現在可否要求再次分割?
解答: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在本案中,張某在離婚時隱藏三萬元的基金收益,離婚后,李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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