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創業經營 - 有限合伙人能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嗎?
發表于:2014-08-01閱讀量:(4295)
有限合伙企業因其可以使有限合伙人能夠獲得合伙投資收益的同時,還避免承擔合伙企業無限連帶責任的風險,成為了許多投資者十分青睞的投資方式。但是,有限合伙人能否執行合伙企業事務?能否參與合伙企業經營呢?下面,就由小編來為您解答:
1、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因為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僅承擔有限責任,而普通合伙人卻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所以有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管理權力便受到相應的限制。因此,對于有限合伙人而言,其不能參與執行合伙事務、也不能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2、有限合伙人參與合伙企業事務但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的行為
根據法律規定,合伙事務的執行交由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普通合伙人執行,但這并不意味這有限合伙人就完全無法參與合伙企業事務了。根據法律規定,下列行為不視為有限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屬于有限合伙人的權利:
(1)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3)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4)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5)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6)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7)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8)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上述八項行為皆屬于有限合伙人對其投資權益的保障措施,而非對合伙企業投資管理事務的干涉,因此法律并不將上述行為視為禁止性行為。
易法通專業律師提醒您:合伙投資有風險,實施需謹慎。在現實生活、工作中的實踐問題,也許看起來跟本文的問題差不多,但細微的差別就可能需要完全不同的處理,所以遇到問題的時候最好還是事先咨詢一下律師的意見,盡可能避免產生不必要的麻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2006修訂)
第六十八條 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
(一)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三)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四)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五)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七)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八)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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