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創業經營 - 股東退股一定要變更工商登記才生效嗎
發表于:2014-12-09閱讀量:(15298)
案情介紹:
張某和李某共同投資設立A公司,兩人作為公司的股東,各占50%的股份。李某出任執行董事,同時由張某出任總經理兼法定代表人。因為經營不善,加上張某和李某嫌隙日深,股東張某提出退股,雙方簽訂協議后,張某獲得股份相應對價,但是雙方并沒有及時去辦理變更工商登記和股東名冊。張某始終對李某懷恨在心,通過各種手段將已經不屬于自己的股份精心包裝后再次轉讓給了趙某,趙某欣喜若狂沒幾天,才發現自己上當了。
趙某將張某和李某以及A公司告上法院,要求確認自己的股東身份;張某主張自己的股份并沒有經過工商變更登記,事實上還具股東的權利,所以他的轉讓行為合法有效;李某主張之前和張某已經通過協議收回全部股權,協議合法有效,張某無權轉讓該股權。
法院判決:
張某和李某之間出于雙方契約自由簽訂的協議真實有效,張某已經實際上轉讓了所有股權,至于變更工商登記和股東名冊等不是其生效要件,只是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但是趙某并不知情,屬于善意第三人,所以張某隨后和趙某的股權轉讓協議也屬于合法有效。不過,趙某如果因此要求公司變更股東、記載于股東名冊等,需要獲得其他過半數股東的同意,李某明確表示拒絕。
最終趙某沒能成為A公司股東,張某返還其所得股權價款。
法律評析:
以上的案例其實爭議的焦點就在于股東退股是否一定需要變更工商登記才能生效?
根據我國《公司法》七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全部或者部分股權。”這樣就意味著,法律上并沒有對于公司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設置任何程序性要求。正如法院的觀點中提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互相轉讓股權,變更工商登記和股東名冊等不是其生效要件,只是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張某通過各種手段使得趙某百分之百相信自己已經獲得A公司的股權,最終只差一個形式上變更股東的程序。但是他未曾料到張某的居心如此,雖然自己作為誠懇的善意第三人,但是最終并沒能獲得公司股權。趙某的“粗心”其實沒有理由指責太多,由于張某在形式要件上已經做足了功課,且工商登記、股東名冊、公司章程都顯示張某是該公司股東,趙某當然很輕易地掉入溫柔陷阱。
盡管占盡了理由,可是趙某要成為A公司的股東,僅僅憑借自己是善意第三人,手持合法有效的轉讓協議并不能成事,橫亙在他眼前的障礙是《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二款:“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得到其他過半數的股東同意。”李某就是A公司之前的兩個股東之一,他不點頭,趙某就沒機會獲得該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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