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離婚事務 - 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怎么辦?
發表于:2014-12-26閱讀量:(3593)
《婚姻法》規定,在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故關于離婚后夫妻共同債務的處理,一般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原則
根據法律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二、雙方協商一致原則
離婚時,對于夫妻共同債務而言,若夫妻的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可由雙方協商處理。對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雙方應從各自的實際承擔能力和經濟來源出發,協商一致解決,可多可少,也可由一人全部承擔。如果協商不成,可向人民院訴訟,由人民法院判決決定。
三、依法保護債權人合同權益不受侵害原則
夫妻在財產關系上權利義務平等,夫妻共同債權是一種連帶債權,這種合法的連帶債權作為一種民事權益,應受法律保護。
當債權人主張權利時,夫妻雙方都不能以離婚時雙方達成的債務分擔協議或法院判決的承擔比例來拒絕對債權人承擔債務的牽連責任。當一方清償全部債務后,即享有向對方的追債權。適用連帶責任處理夫妻共同債務,這樣可保證債權人利益的全部實現。
四、堅持男女平等與保護婦女利益相結合、考慮雙方當事人實際履行能力原則
男女平等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在財產關系中表現為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管理、經營、使用的權利,分割財產時有平等分割的權利,對共同債務有平等清償的義務。但平等清償并非平均分擔,還應考慮到當事人履行債務的能力,向婦女或經濟來源困難的一方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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