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離婚事務 - 訴訟離婚程序怎么走?
發表于:2015-01-05閱讀量:(3165)
訴訟離婚主要程序包括:起訴、受理、繳費、庭前準備、開庭審理、調解、判決、上訴、再審、執行。
(1)【起訴】
起訴前應準備好以下材料:離婚起訴書2份、結婚證、身份證、子女出生證明,涉及財產分割,需要提交財產相關證據,如房產證等,證據需要交2套。
上述材料準備好后,遞交到管轄法院起訴(以被告住所地所在法院管轄為原則)。
(2)【受理】
原告訴訟離婚后,人民法院審查立案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條件,作出是否受理立案決定。
(3)【繳費】
確定立案后,會收到預收案件訴訟費通知,當事人自收到繳費通知書7日內到銀行繳費,交納完費用將繳費票據交給法院立案庭。如果當事人無特殊情況在七日內未繳費,法院核實后按自動撤訴處理。
最終訴訟費用的承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4)【庭前準備】
法院排期開庭,并將起訴狀副本等材料送達被告,被告答辯,再將答辯狀副本等材料送達原告。當事人會在開庭3日以前接到傳票。
(5)【開庭審理】
庭審前,書記員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核實身份,宣布法庭紀律、審判人員與書記員名單,告知原被告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庭審大致流程主要包括法庭調查、舉證質證、法庭辯論,在辯論后,如果原被告雙方同意調解,法庭會進行調解。
庭審后,雙方對庭審筆錄確認簽字。
(6)【調解】
調解是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調解和好,原告撤訴,訴訟結束;調解離婚,法院制作《離婚調解書》,調解書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7)【判決】
經調解無效,法院依據夫妻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出《民事判決書》。
(8)【上訴】
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可以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書生效。當事人不能就調解書提起上訴。
(9)【再審】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離婚判決書,是不得申請再審的,但是當事人可以就離婚案件中的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
(10)【執行】
一方未依法履行生效裁判的,另一方應在履行期最后一天起2年內或未規定履行期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2年內,申請一審法院或一審法院同級的被執行財產所在地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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