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離婚事務 - 現役軍人走協議離婚程序的前提規定有哪些?
發表于:2015-01-06閱讀量:(3025)
現役軍人離婚,應當嚴肅慎重,不得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軍隊的紀律,不違背社會公德。
俗話說,“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沒有齊家的話,如何平天下,因此我國對于軍人離婚結婚都有很嚴格的規定。
離婚有哪些條件:《軍人結婚的限制條件有哪些?》
一、雙方均為現役軍人
雙方自愿離婚或一方要求離婚的,當事人所在部隊領導或政治機關應當進行調解。
調解無效,并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的,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協議離婚。
二、夫妻一方為現役軍人
1、軍人一方要求離婚的,所在部隊政治機關領導應當視情進行調解。
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并經對方同意,政治機關方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拿到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后,夫妻雙方方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2、配偶一方要求離婚,軍人一方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夫妻雙方即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協議離婚;
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不得出具證明。但經政治機關查實軍人一方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其中的重大過錯包括: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詳細的戳:《現役軍人離婚程序的特殊規定有哪些?》
管轄法院不要弄錯:《離婚訴訟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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