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婚姻家庭 - 吳孟達立完遺囑了,你想怎么處理自己的遺產?
發表于:2015-01-29閱讀量:(4836)
近日,香港媒體報道,吳孟達上月中疑因操勞過度導致心臟發炎,一度傳出死訊,幸最后搶救成功。大病初愈的吳孟達,在接受采訪時,形容此次經歷為死過翻身,除了戒煙戒酒,更是立下遺囑。
世事無常,萬一一不小心就“西天取經”去了,留下自己的一大堆金銀財寶沒有花完或者沒法留給最想留的人,感覺甚是遺憾呢?那么接下來就由小編教教大家如何處理自己的遺產。
一、本人是否可以自由分配自己的財產?
當然可以了!我國《繼承法》明確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也就是說,我們可以自由分配自己的遺產,想把它給誰、給多少、怎么給或者指定誰來執行遺囑,都可以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意愿。
二、遺產都有哪些處理方式?
處分自己的遺產,有兩種方式。一是不立遺囑,按照法定繼承進行遺產處分;二是立遺囑處分自己的遺產。其中立遺囑又分為五項:
其一,經公證機關辦理的遺囑。去公證機關辦理遺囑,第一,要帶上自己的身份證、戶口簿。第二,要帶遺囑中要處理的財產的證明,主要是不動產的證明,例如房屋產權證等。第三就是遺囑指定給誰繼承的身份證復印件,以便公證處了解遺囑繼承人的情況;
其二,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的遺囑;
其三,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為書寫,注明年、月、日,并由代為書寫的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的遺囑;
其四,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其五,在危急的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三、可以把自己的遺產給誰?
我國《繼承法》明確規定公民可以自己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法定繼承人(即第一繼承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以及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也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如社會上出現的:將遺產無償捐贈給紅十字會、貧困地區孩子;將遺產贈予保姆而不留給不贍養自己的兒女等)。
四、立遺囑時,要注意什么?
(一)以下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即除了十六周歲至十八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作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人以及已滿18周歲的成年人,可以作為遺囑見證人之外,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10 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都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即,遺囑人的法定繼承人以及遺產的贈予對象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因為他們的遺囑與他們存在利害關系,會對遺囑真實性產生影響。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他們與遺囑繼承人存在關系,可能會造成遺囑有失偏頗,對遺囑的真實性也會產生影響。
(二)立遺囑時,要保留某些人的遺產份額。
法律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因為,如果立遺囑時,不給這些人留有遺產份額,剝奪了他們的繼承權,無疑會給這些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造成生存危機。因此,這樣的遺囑,其相應部分應該無效。
對這個法律規定,要注意的是,要保留份額的人,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必須是法定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
(三)最好還是到公證處立遺囑。
說得通俗些,公證處就是代表國家給公民和單位出證明的。因此,到公證處立的公證遺囑,法律賦予其不可置疑的法律效力。立了公證遺囑后,其他形式的遺囑是不能變更公證遺囑的。只有再到公證處撤銷了原來的遺囑,才能再立新的遺囑。
最后,小編告訴大家,如果你想了解更專業的關于這方面的消息,可以找專業的律師為大家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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