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離婚事務 - 協議離婚后能否再要求離婚賠償?
發表于:2015-01-29閱讀量:(4104)
協議離婚后能否再要求離婚賠償?
昔日的戀人,在決定離婚的時候往往都會撕破臉,雖然“好聚好散”四個字說的容易,但如果面對愛人出軌、欺騙,應該很少的人能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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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里糊涂協議離婚后,越想越覺得自己受了太多的苦,不能白白便宜了前任和小三,想要再要離婚賠償?那就來看看小編給大家整理的攻略吧。
雖然離婚協議是雙方平等自愿協商達成的,而且雙方也已經在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但并不一定喪失了離婚賠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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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后,仍有權利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如果雙方只是達成了離婚協議,還沒有辦理離婚手續,那就可以提起訴訟要求離婚賠償了,離婚協議就視為無效。因此,此處的攻略是為已經是ex的人準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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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明確表示放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大家在協議離婚時還是最好找一個專業的律師提供意見,尤其是在簽離婚協議之前需要把離婚協議給律師審閱一下。
三、是當事人應當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后一年內提出損害賠償,逾期則不予支持;
一年的規定屬于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關于中止、中斷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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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說這一年從辦理手續那天起開始計算,不會因任何事情延長,中斷,過了之后就不再享有勝訴權。
所以小伙伴們覺得心里憋屈一定要趕快去法院起訴,不要藏著掖著,最后自己吃啞巴虧。
四、無過錯方才有權申請離婚賠償
具備以下四點就是有過錯: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只有具備上述情形,無過錯方才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而且必須是只有一方有過錯,且因為該過錯導致了離婚,不然另一方是無權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
綜上所述,雙方雖已經協議離婚,但如果無過錯方在離婚協議中并沒有明確放棄損害賠償請求權,那么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一年內,無過錯方仍有權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損害賠償。
繼續了解,戳:《協議離婚后反悔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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