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5-01-29閱讀量:(3033)
根據最新的法律規定,復婚需要的手續主要如下所述:
1.申請
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婚姻關系是一種法律關系,它的產生與消除都必須經過法定的程序,復婚同結婚一樣,都要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2.填寫聲明書并簽名
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復婚登記聲明書》,并且當著婚姻登記員親自在《申請復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3.審核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復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審理復婚登記手續后,要將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撤銷,發給復婚登記證,才能發生法律效力。婚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應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4.發放復婚登記證
辦理復婚登記手續后,要將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撤銷,發給復婚登記證,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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