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共同債務,離婚時有夫妻共同財產的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來償還。
(2)如果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者夫妻約定雙方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或者離婚時債務尚未到期的,可以由夫妻雙方協議約定各自清償的份額。
(3)夫妻雙方協議不成時,則由人民法院判決。
(4)此外,夫妻間的協議或者法院判決只對夫妻雙方有效,債權人仍然可以向夫妻中任意一方請求償還債務。如果夫妻一方對外償還的債務超過應承擔的份額的,可以在償還后向另一方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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