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離婚事務 - 一方不同意離婚怎么辦
發表于:2015-03-02閱讀量:(3864)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離婚訴訟是指夫妻中的一方基于法定離婚原因,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由人民法院對婚姻關系的維持與否進行判決的訴訟。提起離婚訴訟至離婚判決生效,要經歷三個階段。
一、起訴階段
提出離婚訴訟申請時,須提供以下證件: A、請求判定離婚的起訴書(一式三份); B、戶口本; C、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官證、軍隊文職干部證等); D、結婚證。
這一階段包括以下三個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
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并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答辯階段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并作出判決。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三、開庭審理階段
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它包括以下幾個程序:
1、法庭調查;
2、法庭辯論;
3、法官主持調解;
4、調解無效、判決。
離婚訴訟結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決,可以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裁定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書生效。對生效的離婚判決(調解)不服的,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不能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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