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離婚事務 - 孩子直接撫養的權利轉移的責任?
發表于:2015-03-11閱讀量:(3627)
直接撫養的權利轉移是當事人的責任,是指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履行監護職責不當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
一、法定監護人的責任
監護人依法取得監護權,對被監護人的人身和財產進行保護和照管。如損害被監護人的權益,應承擔賠償責任。
但監護人履行職責,可以親為,也可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將監護職責轉移給他人行使。在此種情況下,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并不因為委托他人代為履行而告終止。
如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監護人仍應承擔賠償責任。
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托給他人行使,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另有約定的除外。
注意:如監護人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即從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事實中,推定監護人有于監督的過錯,應由監護人承擔責任。
另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監護權是可以變的:《變更監護人的程序?》
As well as 撫養權:《變更撫養權的條件》
二、獲得監護權的單位的責任
1、國家機關作為監護人的責任
基于對被監護人的強制性措施,到限制被監護人的人身自由,直至被監護人收容,管教于某一特定的場所。
此時對被監護人的監護權已由監護人處轉移至執行強制措施,或履行強制管制的國家機關手中,如勞教所,拘留所,收容所等。
此種情況下的國家機關不僅應履行管理方面的責任,同時亦應履行對被監護人的監護職責。由于其過錯,導致被監護人受到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2、幼兒園、學校、醫院等公益性單位的責任
幼兒園、學校、醫院等公益性的監護責任主要有:
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應急機制,對學生、病人進行安全管理,及時消除隱患,預防發生事故。由于其過錯,導致被監護人受到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也就是學校只有在過錯的情況下才需要承擔責任。
三、專項委托監護職責轉移中受托人的監護責任
專項委托監護職責轉移的主要特征是“一事一委托”,監護人與受托人之間就監護事項達成委托協議,形成的是一種事實上的合同關系。
在此情況下,受托人承擔的監護責任,實質上是一種合同責任。原則上監護人對被監護人受到傷害或造成他人損害的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但對受托人在受托期間及履行監護義務的過程中有過錯的,亦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此外,如受托人承擔的監護義務是無償的,可排除受托人的賠償責任。
Difference :《監護權和撫養權有何區別?》
離婚怎么處理:《離婚后孩子直接撫養的權利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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