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婚姻家庭 - 以夫妻名義同居,債務須共同償還嗎
發表于:2015-04-02閱讀量:(3620)
根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的規定,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務,可以按照共同債務處理。
因此,男女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如果該債務時為了同居期間的共同生活、生產而形成,可以按照共同債務進行清償。如果是一方的個人債務的,不屬于共同債務,應當由個人清償。
但是,以夫妻共同名義同居,對外借債的問題,不僅涉及到到男女雙方對債務的承擔,還涉及到債權人的問題。因此,參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男女雙方以夫妻名義借的債務,對外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男女雙方之間雖可以按照約定承擔各自的比例,但是該約定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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