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婚姻家庭 - 出軌懲罰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發表于:2015-04-14閱讀量:(4337)
沈陽一對小夫妻婚內達成協議:“如雙方在生活中任何一方有出軌行為,則房產歸無過錯方。”事后男方真的出軌了,女方提出離婚,并要求按協議讓男方“凈身出戶”。
現今,類似沈陽小夫妻的這種“出軌懲罰”協議不在少數,就是我們常所說的“夫妻忠誠協議”。那么,什么是夫妻忠誠協議?法律有無相關規定呢?下面小編就帶大家了解所謂的“夫妻忠誠協議”。
一、什么是夫妻忠誠協議?
對于夫妻忠誠協議的定義,法律上沒有規定。只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中規定了夫妻有相互忠實的義務,且認為“夫妻忠誠協議”源起于此。目前通說認為,“夫妻忠誠協議是指具有合法婚姻關系的夫妻雙方所約定的夫妻雙方不得違反的婚外性行為義務、約定違約責任、以變更夫妻人身權利義務或財產權利義務為內容的協議,目的是為了維系夫妻雙方婚姻關系的持續穩定,或者是為了懲罰有過錯方而達成的協議。”
二、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夫妻忠誠協議”產生的糾紛?
人民法院對僅基于“夫妻忠誠協議”提起的訴訟,一般不予受理;受理后發現不具備起訴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
三、對于違反“夫妻忠誠協議”約定的內容,應該如何索賠?
我國婚姻法中只規定了在離婚時對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某些原因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對于在雙方沒有離婚的意思的情況下提出的基于這些原因的損害賠償請求決定不予受理。
【哪些情形屬于夫妻感情破裂?】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請求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對于夫妻忠誠協議的基本態度是不直接認定其效力,但在離婚訴訟中作為財產分割的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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