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離婚事務 - 軍人起訴離婚的處理方法
發表于:2015-04-28閱讀量:(3485)
和軍人結婚是一件光榮的事情,但是,當這一婚姻關系無法繼續維持下去的時候,還是不得不面對離婚的問題。那么,日常所說的軍婚保護是什么呢?和軍人離婚,手續又有什么不一樣呢?接下來,由小編來為大家一一解答。
一、軍婚保護
軍婚保護條款,是對現役軍人配偶離婚請求權的限制,即現役軍人的配偶為非軍人一方時,當非軍人向軍人提出離婚請求時,須得軍人同意,否則不得準予離婚。當然,當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時候,則可以不經過軍人同意。
我們這里所說的重大過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中做出了詳盡的規定。
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主要有以下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當然,這里講的是現役軍人的配偶,如果已經退伍,或者是現役軍人向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或者夫妻雙方均為現役軍人的離婚案件,則不適用本條的規定,應按婚姻法的一般規定處理。
二、與軍人離婚的手續
接下來,對于與軍人離婚的手續問題,我們就夫妻一方中有現役軍人的情形進行討論。根據提出離婚主體的不同,我們可以將情況分為非軍人一方要求離婚,軍人一方要求離婚兩種來詳加介紹。
(一)、夫妻一方是現役軍人,非軍人一方要求離婚
(1)如果軍人一方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雙方到地方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離婚登記。
(2)如果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政治機關不得出具證明,但經過政治機關查實軍人一方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二)、夫妻一方是現役軍人,軍人要求離婚的
(1)軍人所在部隊政治機關領導應當視情況進行調解,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并經對方同意,政治機關方可出具同意現役軍人離婚的證明,雙方到地方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離婚登記。
(2)如軍人一方堅持離婚,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部隊可提交對方所在單位或地方有關部門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政治機關出具調解狀況的證明,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綜上可見,對于現役軍人的離婚問題處理,法律有特殊的規定,我們要依法而行,嚴格按照法律程序來解決這一問題。
法律依據:
《婚姻法》
第三十三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的,須得軍人的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主要有以下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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