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訴訟事務 - 淺談財產保全制度下的擔保問題
發表于:2015-05-06閱讀量:(5352)
財產保全程序給申請人帶來保障的同時,也給被申請人和相關利益相關人造成潛在的權利限制和消極的財產不利益。因此,民事訴訟法規定,對訴前財產保全,應當責令擔保,對訴中財產保全,可以責令擔保。但在實踐中為了提高程序效率,往往是都要求申請人提供財產擔保,以取代法院的審查和申請人的證明責任。這樣容易滋生司法腐敗,影響到司法公信力。
訴前保全由于處在案件審理程序之前,缺乏必要的透明度,因此要采取相對嚴格的條件;訴中保全應對保全的必要性、緊急性和申請保全當事人獲勝可能性等進行審查后,確定是否需要提供擔保。特殊情況下,對符合特定條件的申請人應放寬擔保要求。
一、訴前財產保全的擔保
(一)數額
為了防止申請人肆意濫用財產保全,鼓勵申請人收集證據,向法院陳清事實,訴前財產保全應當提供擔保。并且要提供與請求保全數額相當的擔保。并未考慮到申請人的緊急情況,可能就是在“缺錢”上。我們怎么能在情況如此緊急時,還要給申請人數字上的障礙呢?因此,筆者建議放寬訴前保全擔保的“相當性”硬性指標,而是由法院裁量擔保數額的提供。
(二)擔保形式
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沒有規定擔保的形式。法院一般要求以擔保金方式提交,這樣便于管理保存。但筆者認為,既然法律沒有具體規定,那么其他形式的擔保也是被允許的。可以提供物保,也可以提供保證擔保、權利質押等多種形式。但是物保和權利擔保必須進行相應的有公信力的價值評估。
(三)程序操作
在權利平衡中,我們并不能完全“向著”申請人。因此,要強化法院在訴前對財產保全必要性的審查。申請人必須提供相對充分的證據支持其申請財產保全的意圖。不讓機械的數字指標限制權利人維權。由于訴前財產保全本身的不公開性,因此,要加強司法系統內的考核和監督,社會監督和政黨團體監督參與其中,以提高司法公正性。
(四)放寬情形
如申請人屬于弱勢群體或涉民生案件,在案件事實清楚以及當事人有困難無法提供擔保的情況下,必須嚴格遵守“案件事實清楚”且“當事人有困難”兩個條件。如果案件事實清楚,法官在訴前、訴中保全時進行書面形式的審查,就能對案件結果有一定的判斷與預測,不至于因事實不清而造成保全錯誤。
二、訴中財產保全的擔保
上文的數額和放寬條件同樣適用于訴中財產保全程序中的擔保問題的操作。
這里主要分析法院審查的內容:
(一) 申請財產保全的必要性
該審查內容應當結合財產保全申請的目的來探討的。訴前財產保全旨在保護申請人的合法利益;訴中財產保全主要是為了解決執行難的問題。前者具有制止作用,防止權利人的權利損失遭到進一步的擴大,是保護實體權利的措施。后者從過程上體現程序權利保障,推動司法各程序的有序有效的開展和承接。當然,效果都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財產上的權利。法院在審查中,發現申請財產保全并不能實現申請人目的或者有利于申請人權益保護,可以作出不予保全的裁定。反之亦然。
(二)申請財產保全的緊急性
訴前和訴中的財產保全,都有緊急性的考察。前者是必要考察因素,后者雖然從法條結構上看是特殊考察因素,但是訴中財產保全是為了執行更加有效果,邏輯上還是因為產生了影響執行成功的因素或者有相關威脅。因此,訴中財產保全也要考慮相應的緊急性問題,以求審查得以周全。
(三)申請保全當事人勝訴可能性
該因素只因作為訴中財產保全的一項考察選擇。不能應用于訴前財產保全。因為分析審查當事人勝訴可能性,實際上是在對案件進行實質審理和評價了。而訴前財產保全,并未進入正式審理階段,相當于剝奪了當事人的申辯舉證等訴權,違反民事訴訟法基本理念。訴中財產保全在訴訟過程中進行,無此擔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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