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婚姻家庭 - 不要再留“子欲養而親不待”的遺憾
發表于:2015-05-12閱讀量:(2769)
溫情滿滿的母親節剛剛過去,杭州玉泉社區的周奶奶卻已經心灰意冷,意圖和兒子“劃清界限”,是什么事讓一個老人如何“絕情”呢?據了解,周奶奶今年已經95歲高齡,一共有五個孩子,老大、老五是兒子,中間三個是女兒。40年前,大兒子無緣無故失去音信后,家里所有人都一直讓著小兒子,分房也是小兒子占大頭,然而,這樣的寵愛卻并未換得兒子的“孝順”。周奶奶有冠心病,2009年年底的時候,因為心腹水腫住進了醫院,四個子女本想一起負擔醫藥費,但是小兒子卻拒絕承擔,甚至這些年應負擔的贍養費兒子也聲明不想給,正是兒子的無情造就了老人的“絕情”。其實,贍養老人不僅僅是道德要求,法律也有相關的規定。
一、贍養人的義務
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僅發生在婚生子女與父母間,而且也發生在非婚生子女與生父母間,養子女與養父母間和繼子女與履行了撫養教育義務的繼父母之間。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贍養義務包括物質供養,精神慰藉,生活照料3個方面。
二、不履行贍養義務的法律責任
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時,其父母可以通過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在處理贍養糾紛時,應當堅持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的原則,通過調解或者判決使子女依法履行贍養義務。對負有贍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情節惡劣構成遺棄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子欲養而親不待,是多少人心里無法彌補的遺憾,在有機會的時候盡你所能的孝順父母,不要再留下這種遺憾。
法律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2、《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一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贍養義務包括物質供養,精神慰藉,生活照料三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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