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離婚事務 - 夫妻特有財產的范圍及分類?
發表于:2015-07-27閱讀量:(3483)
一、夫妻特有財產的范圍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
包括婚前個人勞動所得財產、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財產。
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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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1、判斷是否屬于婚前財產的關鍵在于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實際占有該財產,其性質屬于婚前個人財產。
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待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外有約定的除外。
3、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這里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是指與生命健康直接相關的財產。
由于這些財產與生命健康關系密切,對于保護個人權利具有重要意義,因此應當專屬于個人所有,而不能成為共同財產。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但為了尊重遺囑人或贈與人的個人意愿,保護公民對其財產的自由處分權,如果遺囑人或贈與人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該財產只遺贈或贈給夫妻一方,另一方無權享用,那么,該財產就屬于夫妻特有財產,歸一方個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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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具有專屬于個人使用的特點,如個人的衣服、鞋帽等,應當屬于夫妻特有財產。
價值較大的生活用品,因其具有個人專用性,仍應當歸個人所有,這也符合夫妻雙方購買該物時的意愿。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這項規定屬于概括性規定。
二、夫妻特有財產的分類
根據產生的原因不同,特有財產可分為法定的特有財產和約定的特有財產。
(一)法定的特有財產,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所確認的夫妻雙方各自保留的個人財產。
(二)特有財產制
就是夫妻在實行共同財產制時,基于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夫妻各自保留一定范圍的個人所有財產,并對該財產進行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等內容組成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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