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離婚事務 - 涉外離婚文書包括哪些,如何送達?
發表于:2015-11-30閱讀量:(2893)
一、涉外離婚文書的種類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最高院關于執行<民事訴訟法>的諾干意見》的規定,法院的涉外離婚文書有:
1、起訴狀副本、上訴狀副本;
起訴狀不會寫?:《起訴狀》
2、答辯狀副本;
3、法院傳票;
4、通知書;
5、證明書;
6、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決定書;
7、其他司法文書。
二、涉外離婚文書的送達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
(二)通過外交途徑送達;
(三)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
(四)向受送達人委托的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訴訟代理人送達;
(五)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三個月,送達回證沒有退回,但根據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期間屆滿之日視為送達;
(六)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受送達人收悉的方式送達;
(七)不能用上述方式送達的,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三個月,即視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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