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離婚事務 - 哺乳期離婚子女撫養權
發表于:2016-01-07閱讀量:(3831)
尚在哺乳期的孩子,父母離婚時,孩子的撫養權歸誰這個問題常常困擾著大家。
其實法律對此有較為詳細的規定,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哺乳期離婚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可以由兩種方法來確定。
一、自由協商決定
涉及民商事領域的問題,只要雙方當事人基于自己的真實意思表達,進行自由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并且協議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規定的,該協議有效。
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離婚是重要的民事行為之一,因此,哺乳期的子女的撫養權歸誰可以由男女雙方自由協商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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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法院判決決定
如果雙方不能通過自由協商決定孩子的撫養權問題,可以像法院起訴,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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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婚姻法》及《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法院判決存在以下兩種可能:
(一)隨母方生活
一般情況下,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二)隨父方生活
母方有以下特殊情形的,孩子可隨父方生活:
1、母方不宜與孩子共同生活的
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母方不盡撫養義務的
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母方有其他原因的
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例如,母方失蹤,父方起訴離婚的。
(三)輪流撫養
根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行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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