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知識產權 - 商標權與商號權沖突及救濟途徑
發表于:2016-02-19閱讀量:(4377)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步步推進,國家對經濟體制的不斷升級改革,市場資本愈加活躍,市場范圍不斷擴大。由此,作為市場主體身份象征的商標、商號的重要性顯現無疑。正因如此,商事主體更加意識到這兩種標識對占領市場、擴大產品或服務的影響有著何等重要的作用。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企業之間競爭的加劇,為了擴大影響、爭奪市場而產生的商號權與商標權的權利沖突也不斷發生。
一、商標權與商號權的關系界定
商標是指商品的生產者、經營者或服務提供者在其商品或服務中使用的,由文字、圖形或其組合構成的,具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志。所謂商標權是指商標所有人依法對其注冊商標所享有的專有權。
商號是商事主體在經營服務活動中用于區別其他商事主體的特定名稱,是商事主體人格化、特定化的表現形式。商號權是商事主體在從事經營服務過程中,對商號所享有的權利。對于商標權的定性,爭議頗大,主要有“人格權說”、“財產權說”和“雙重性質說”。其中“雙重性質說”較為全面地把握了商號權的性質。該說認為,商號權兼有人格權和財產權的屬性。一方面它與商事主體的人格相連,有識別功能,具有人格權屬性;另一方面它具有使用價值,可以通過轉讓而獲益,是商事主體財產的一個組成部分,具有財產權的屬性。
商號也不一定是企業名稱↓
二、商標權與商號權沖突的表現形式
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企業名稱應當由以下部分依次組成,字號(或商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其中商號應當由兩個以上的字組成。而商標可以有文字、圖形以及文字與圖形的組合構成。由于,對文字商標或文字、圖形的組合商標所享有的商標權與商號權之間產生權利沖突的形式基礎就在于此。
具體而言,商標權與商號權的沖突具體表現在兩個方面:
1、先注冊的商標權與在后的商號權之間的權利沖突。即甲將乙已經享有商標權的文字作為商號進行登記,從而產生的商標權與商號權的沖突。
2、先登記的商號權與在后注冊的商標權之間的權利沖突。即甲將乙已經登記的商號作為商標加以注冊,從而產生上權利沖突。
三、商號權與商標權的權利沖突的法律救濟
1、通過訴訟方式尋求保護
首先,對于在先注冊的商標權與在后登記的商號權之間的沖突。現行法律規定,對于任何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相似的文字登記為企業名稱的字號引起公眾對商標注冊人和企業名稱所有人的誤認和混淆的,均應當適用維護公平競爭和保護在先合法權利人利益的原則予以規制。也就是說,先注冊的優先受到保護。
其次,對于在先登記的商號權與在后注冊的商標權之間的沖突,主要存在兩方面的問題。一種觀點認為只有構成老字號的在先商號權才能夠獲得保護。一種觀點認為不論是老字號還是一般的商號都應該享有保護。
保護好商標的那幾招↓
當前實踐中,通常分以下幾種情形來解決:
第一、在先的老字號的商號權優先與后注冊的商標權沖突。即若老字號被其他企業搶先注冊為商標,應當撤銷該商標權,優先保護老老字號。
第二、知名企業的商號權與后注冊的商標權沖突。在當前市場中,稱得上老字號的企業是鮮見的,而更多的是一些較為脫穎的知名企業。實踐中對這些企業的商號權的保護,常常也是優先于后注冊商標權受到保護的。然后,對“知名企業”的認定很大程度有賴于法官的自由裁量,企業在證明自身的“知名度”時,可以通過對企業規模、生產經營范圍、市場份額等因素加以舉證。
第三、普通企業的商號權與后注冊的商標權沖突。在實踐中,糾紛最多、爭議最大的沖突主要集中在普通企業之間。對于這類沖突的解決機制,眾說紛紜,法院判決也沒有統一的標準。筆者認為,企業在面對這類糾紛時,應更多的將舉證重心放置于其市場影響力的證明上。
2、企業應該盡量作到商號與商標名稱上的統一
雖然通過法律訴訟可以解決權利沖突的問題,但是,不可否認,法律訴訟畢竟是當事人尋求救濟的最后手段,而在此過程中,無論訴訟最終的輸贏結果,原告和被告均要耗費大量的人力財力,況且并不是所有的損失都能夠通過訴訟的形式獲得補償。因此,企業在日常營運中,應當更加對權利保護。
企業在競爭中應該有意識的創造具有自身特征的統一的企業形象,在其所作的一切形象設計中,應采用同一的視覺形象,并將此種形象通過廣告等視覺傳播媒介傳遞公眾,以起到既標志商品或服務又代表企業形象的雙重作用。
為自己的商標做好安全防護!保護別人也是在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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