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離婚事務 - 婚前財產協議丨人心易變,自己給的才叫安全~
發表于:2018-04-09閱讀量:(3732)
人生若只如初見,
何事秋風悲畫扇。
等閑變卻故人心,
卻道故人心易變。
也許你是信奉“執子之手,與子偕老”的感人誓言;或者你只相信“夫妻本是同林鳥,大難臨頭各自飛”的殘酷現實。但在大多數人眼里,婚姻本該就是相愛的兩個人結為夫婦,在人生的旅途上并肩作戰,共同撐起一片天空。然而結婚之前就簽署一份冰冷的婚前財產協議,無疑是對炙熱愛情的冷卻,是對雙方感情的質疑與傷害,乃至對夫妻之間互負忠誠義務的公然破壞。
但是,你要知道當愛已成往事時候,一旦雙方離婚,勢必產生出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等一系列涉及財產關系的問題。雖然說婚前協議不能保證夫妻雙方婚姻關系中的感情不變,但能夠通過明確的約定協議,在不論因為何種原因導致婚姻關系結束時,來保護自己的資產或收入。當感情已不在,可能只有金錢才能給受傷的自己帶來僅有的一絲安慰了。
那么,一份完整的婚前財產協議書應至少具備哪些內容呢?
財產協議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1、男女雙方關于婚前個人財產歸屬及債務承擔的處理意見;
2、男女雙方關于婚后收入及債務承擔的處理意見;
3、關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開支的分擔;
4、關于共同生育子女撫養開支的約定及贍養老人開支的約定;
5、關于夫妻互助及其他約定等。
起草婚前財產協議書應注意哪些問題呢?
1、雙方起草婚前財產協議時必須出于自愿,不能隱瞞、欺詐、脅迫,也不能乘人之危。基于不真實的意思表示所訂立的協議是無效的;
2、婚前財產協議的約定不能過細,建議僅對重要財產作出約定即可;
3、協議的內容必須合法,既不能規避法律,也不能違反公序良俗。為了逃避債務而簽訂的婚前財產協議也是無效的。
Tips:
婚前財產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之前就雙方各自婚前、婚后所得的財產的歸屬所作的約定。婚前財產及婚后所得,可以約定為各自所有,也可以約定為共同所有。
法律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也就是說,只要有特別約定,夫妻也可以實行AA制。財產協議必須與夫妻雙方人身或財產有密切關系,并且與一般性社會道德和其余法律規定不相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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