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9-09-29閱讀量:(2053)
最近幾天,你的朋友圈是不是被下面這句
“給我一面國旗@官方微信”
給刷屏了呢?
然而,就在我們為了換頭像忙的不亦樂乎之時
有網友竟說
“國旗做頭像違法”
不少人都發懵了
“換個帶有國旗的頭像給祖國慶祝
咋還違法了?”
01帶有國旗的頭像到底違不違法?
《國旗法》有規定,國旗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和廣告,不得用于私人喪事活動,但沒有明確規定國旗圖案不能作為自然人在社交平臺上的頭像;
《廣告法》第九條規定,廣告不得使用或變相使用國旗國徽,自然人用作社交平臺的頭像一般不屬于廣告行為。
因此,一般來說,在私權領域“法無禁止即可為”,因此微信用戶使用國旗頭像的行為本身并不違法。
《國旗法》第十九條有明確規定:“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涂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參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處罰規定,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因此大家在使用這面“小國旗”時,還要注意微信頭像和微信賬號本身是否含有不合法的、侮辱性等內容,比如不得在國旗國徽圖案上加上不恰當的文字內容的或圖像的。
除了微信頭像帶國旗給祖國慶生的方式小編也發現 最近很多企業商家都在躍躍欲試希望借勢國慶節日氛圍好好進行一波宣傳營銷但易法君要提醒各位啦!
利用國慶進行商業炒作行為是不被允許的!
這不,已有多家公司被查了....
02違法案例
違禁使用國家機關形象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規定:
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
違禁使用國旗、國徽、黨徽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規定:
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國旗是國家的標志,代表國家的主權和尊嚴。廣告中使用國旗屬于違法行為,另外天安門等國家機關廣告中也是不能使用的。
違法使用國慶70周年活動標識
《特殊標志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權商品,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使用與所有人的特殊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的;
(二)未經特殊標志所有人許可,擅自制造、銷售其特殊標志或者將其特殊標志用于商業活動的;
(三)有給特殊標志所有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其他行為的。
注意:特殊標志不可亂用
9月4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發布“關于核準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70周年活動標志'特殊標志登記的公告”
使用不規范的“建國70周年”表述
近幾年,我們國家對相關的表述越來越規范、清晰。例如,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部分修改,2017年10月24日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就有3處將“建國”修改為“新中國成立”。
國慶期間商業廣告內容制作提示如下:
1 不可使用國慶70周年標識或其中部分元素;
2 不可借國慶70周年進行商業廣告宣傳(比如“獻禮70周年,XX折扣優惠”、買XX為祖國70周年喝彩、慶祝建國70周年讓利大狂歡等);
3 不可直接或變相使用特殊標志、特殊名稱、人員肖像等(比如黨旗黨徽、國旗國徽、軍旗軍徽、國家領導人肖像、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4 不可變相使用特定場所及場所形象進行商業宣傳(比如天安門、人民大會堂等);
廣告主將面臨20萬以上100萬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對廣告發布者、經營者而言,則是沒收廣告費、罰款20萬以上100萬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
看到這里不論是個人還是企業大家應該都get到慶祝新中國成立70周年的正確方式了吧!
最后易法通在此預祝各位國慶假期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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