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有關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貸款通則》,現予以發布,從1996年8月1日起施行。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貸款種類
第三章 貸款期限和利率
第四章 借款人
第五章 貸款人
第六章 貸款程序
第七章 不良貸款監管
第八章 貸款管理責任制
第九章 貸款債權保全和清償的管理
第十章 貸款管理特別規定
第十一章 罰則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貸款行為,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保證信貸資產的安全,提高貸款使用的整體效益,促進社會經濟的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通則。
第二條 本通則所稱貸款人,系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
本通則所稱借款人,系指從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
本通則中所稱貸款系指貸款人對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
本通則中的貸款幣種包括人民幣和外幣。
第三條 貸款的發放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行政規章,應當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動性的原則。
第四條 借款人與貸款人的借貸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貸款人開展貸款業務,應當遵循公平競爭、密切協作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
第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是實施《貸款通則》的監管機關。
第二章 貸款種類
第七條 自營貸款、委托貸款和特定貸款:
自營貸款,系指貸款人以合法方式籌集的資金自主發放的貸款,其風險由貸款人承擔,并由貸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委托貸款,系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托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
特定貸款,系指國務院批準并對貸款可能造成的損失采取相應補救措施后責成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發放的貸款。
第八條 短期貸款、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
短期貸款,系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貸款。
中期貸款,系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貸款。
長期貸款,系指貸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貸款。
第九條 信用貸款、擔保貸款和票據貼現:
信用貸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譽發放的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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