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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地址:
乙方:
姓名:
性別:
年齡:
通訊地址: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雙方解除勞動合同一事達成以下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一、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甲方提出辭職,按照雙方之前合同約定,乙方已與甲方辦理完工作交接,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正式離職。
風險提示:
可附上交接清單。若簽訂本協議時還未辦理離職交接,則本修改表述為與某時間完成工作交接。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甲方以 形式一次性發給乙方經濟補償金人民幣 元(大寫)(稅前),同時代為扣除乙方應繳納的社會保險個人承擔部分人民幣現金 元(大寫),依法代扣代繳個稅后實際發給乙方人民幣 元(大寫)。
風險提示: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乙方同意,甲方根據本協議第二條的約定向乙方發放的金額,已包括依法應當支付給乙方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及其它應當支付給乙方的款項;乙方不得再要求甲方支付經濟補償金及其他任何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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