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學校。
第三條、學校性質:民辦學校,股份制聯合辦學。
第四條、辦學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保證教育、教學質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五條、學校的審批、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
學校的審批、主管單位是______市教育教育局、登記管理機關是______市民政局。按照《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和其他法規(guī)的規(guī)定開展活動。接受______市教育委員會和______市民政局的業(yè)務指導和監(jiān)督管理。
第六條、學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辦學范圍
第七條、學校業(yè)務范圍
(一)辦學范圍:_________________。
(二)招生區(qū)域:_________________。
(三)招生對象:_________________。
(四)辦學形式:_________________。
(五)辦學層次:_________________。
(六)辦學規(guī)模: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管理體制
第八條、學校實行校理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校理事會是本學校的權利機構,每屆______年。校理事會成員為______人,由出資(舉辦)單位代表、舉辦者或代表、本學校工作人員的代表和熱心教育事業(yè)、品行端正的社會人士組成,理事會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員應當具有3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首批董事由舉辦者推選。每屆任期______年,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理事會對本校下列事項具有決定權:
(一)聘任或者解聘校理事、校長及內部機構負責人。
(二)本單位的發(fā)展規(guī)劃、業(yè)務活動計劃。
(三)經費籌措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增加或者減少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學校合并、分立、變更、終止方案。
(六)制訂和修改內部管理制度。
(七)學校內部機構設置。
(八)制訂和修改學校章程。
(九)從業(yè)人員的工資報酬。
(十)須由理事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______次會議,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理事聯名提議時應當召開理事會。
第十一條、理事會設理事長______名,學校根據辦學規(guī)模可設副理事長______名。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或董事會指定聘任的校長為法定代表人。理事長、副理事長由全體理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和更換。
第十二條、副理事長協(xié)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三條、理事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會議理事人數,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當贊成票和反對票數相等時,理事長有權最后決定。
第十四條、召開理事會議,理事長或由其指定的人員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等,應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書面委托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托書須載明授權范圍。
第十五條、出席理事會議的人數須為全體人數的二分之一以上,會議決定必須超過參加會議人數二分之一時,通過的決議方可有效。當在職董事人數全體人數二分之一時,本屆董事會宣布解散,重新組建新一屆董事會。
第十六條、出席會議的理事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字,并對理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會議記錄由專人存檔保管。
第十七條、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guī)和學校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權力。
第十八條、規(guī)模較小,并經審批機關同意不設理事會的學校,須設立校委會,履行學校理事會的職能。校長由舉辦者提出,經審批機關批準后聘任。
第十九條、校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學校的日常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校委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學校年度業(yè)務活動計劃。
(三)擬定學校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學校管理制度。
(五)提請解聘或解聘本學校副職和內設機構負責人。
第二十條、校長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執(zhí)行國家的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不斷提高。
(二)維護受教育者、教職工合法權益,保證受教育者、教職工的人身安全。
(三)遵守法律法規(guī),貫徹有關政策,接受上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督導評估,檢查監(jiān)督。
第二十一條、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產生或罷免由校理事會(全體大會、代表大會)決議通過(或由其上級單位任命、聘任、罷免、解聘),報審批、主管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備案。
第二十二條、擔任本學校的理事、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和擔任總務、會計、人事職務的人員之間,實行親屬回避制度。
第四章、資產管理、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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