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藍色字體下載后有風險提示)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公司為明確規定公司與員工雙方權利與義務,促進雙方關系的和諧,為公司持續經營方針,并顧及公司與員工之間基于互惠、互利、平等協商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手冊。
第二條、本手冊所稱員工系與公司發生工作關系,由公司正式接受雇用并依據規定簽訂勞動合同及領有工資者,但因業務需要臨時雇用的短期員工,以簽訂的臨時用工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為準。
第三條、本手冊之專有名稱如下:
一、公司---即指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二、經營管理者---指的是公司部門主管級及其以上人員;
三、員工---每位與公司發生工作關系,已由公司正式接受為員工,并依據勞動合同書內規定領有工資者;
四、職務、工作---員工依據勞動合同書內規定,而應履行之權利和義務的內容;
五、職務行為---指以公司員工身份所為的經營管理行為,以及會影響其正常履行職務的個人行為;
六、工資---員工履行職務所得之酬勞金,其酬勞條件系依雙方簽訂合同書或國家法令規定而行,并含一切獎金、津貼在內;
七、懲罰---觸犯本手冊及公司其它管理制度(包括安全規則)而被處罰者;
八、獎勵---對在公司工作上有特殊表現所得之代價;
九、申戒、警告---員工因犯錯違規而案情輕微者之懲戒記錄;
十、小過、大過---員工因犯錯違規而案情嚴重者之懲戒記錄;
十一、廠牌---員工身份之證明卡;
十二、公假---依政府法令及公司規定應給公假者;
十三、公出---員工因公務需要于上班時間內離開崗位出司(廠)辦理公務;
十四、出差---員工因公務需要前往本市以外地區者。
第四條、一般規定
一、經營管理者依現行管理規定,代表公司指派或分配員工工作;
二、員工對于主管指定有利于公司之工作,均有義務履行之;
三、凡員工觸犯《員工手冊》,其主管應對其采取職務上或一般性之懲罰;
四、經營管理者為公司代表執行人,有義務履行本《員工手冊》。
第二章:聘用
第五條、本公司按編制及業務之需要聘用員工,由用人部門主管填寫《人員需求申請單》,送行政人事部審核,呈總經理批準后,辦理招聘或內部調配。
第六條、凡應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錄用:
一、政府規定不得雇傭者(未滿16歲的男女青年);
二、經本公司認可醫院實施體檢檢查不合格者,或經發現有惡性傳染病者;
三、曾在本公司及相關企業被開除或未經批準而擅自離職者;
四、經查學歷和工作履歷不實者;
五、認定不適擔任本公司工作者。
第七條、應聘人員依下述面試程序辦理:
一、應聘人員面試時由行政人事部辦理填寫個人資料履歷表;
二、向行政人事部提供有關證件;
三、依需要作智力或針對性專業知識之測驗;
四、經人事部門初試合格后通知用人部門主管復試;
五、驗證有關證件及工作履歷;
六、呈總經理批準錄用;
七、資料轉回行政人事部備案。
第八條、應聘人員經核準雇用,應于接到通知后,按指定日期及時親自辦理報到手續,并繳驗下列文件:
一、居民身份證;
二、學歷證明正本(影印后退還);
三、職稱證(有職稱者);
四、婚姻狀況證明、計劃生育證明、獨生子女證的復印件;
五、體檢表或身體健康證明表;
六、最近三個月內正面半身1寸照片四張;
七、待業證或原工作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八、其他經指定應繳之文件。
第九條、本公司雇用人員除特殊情形經核準免予試用,或縮短試用期外,在試用期間,均應簽訂合同(試用期三至六個月,含受訓期間,試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內),請事、病、傷假不予列計。
新員工由行政人事部填寫《試用安排表》,經核準指派專人進行輔導或培訓。
試用期間,本公司指定輔導人員幫助新員工接受脫產集中培訓和在職培訓。輔導人員的職責包括向新員工介紹本部門職能、人員情況、講解本職工作內容和要求,幫助了解公司有關規則和規定,為新員工安排脫產集中培訓的時間,確認并協助取得《員工手冊》等資料。任何有關工作的具體事務,如確定工作崗位、技術要求、領取辦公用品、機器使用、紀律遵守、用餐等,新員工都可咨詢輔導人員。
在試用期間,如果新員工感到公司實際狀況、發展機會與預期有較大差距,或由于其它原因而決定離開,可提出辭職,并按規定辦理離職手續;相應的,如果職員的工作無法達到本公司要求,公司也會終止對其的試用。
【風險提示】
企業要在員工入職一個月內與員工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否則企業需要承擔雙倍工資的風險;勞動合同必須具備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條件以及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條款,建議企業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先咨詢專業的律師,或者查閱好相關法律問題,避免引起不必要的勞動糾紛。
在試用期內,新員工表現突出,試用部門可提出提前正式轉正。
試用期滿,試用部門對試用員工進行轉正考核,并填寫《新員工轉正考核表》,送行政人事部,經考核合格者,于期滿次日起轉正為正式員工;經考核不合格者,給予解除合同,并不發任何補償費。
第十條、經本公司雇用經管財務、出納、采購、庫管、司機、警衛、營銷、研發及公司認定其有必要者,應于到職前(特許者在到職后兩星期內)辦妥連帶保證手續,其保證人應具有下列資格:
一、中國國藉、有固定處所和正式職業,20歲以上公民;
二、經本公司認為有資格者。
第十一條、被保證人任職本公司期間,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責任:
一、侵占或虧空公款(物)者;
二、不法毀損公物者;
三、不法毀損、拷貝、轉移電腦軟件或數據資料者;
四、不依公司規定擅自越權處理業務,致公司發生損害者;
五、離職時移交不清者。
第十二條、行政人事部接到保證書應即予對保,如有不合格者,應立即通知換保。
第十三條、被保證人離職時,應將經管事物移交完畢三個月后,始得由公司發還原保證書,解除保證責任。
第十四條、人事安排
公司有權依業務工作需要安排員工之工作部門、委任、調遷、獎勵懲罰、解雇及考核等事項。
第十五條、工作調動
一、因公司業務之需要,員工得服從公司之調動命令及其服務地點;
二、員工若借故推諉、拒絕調遣服務地點時,公司將視情況決定對其終止雇用與否。
第三章:考勤
第十六條、出勤時間
一、每日正常之工作時間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二、各部門出勤及作息時間依實際需要由公司訂定。
第十七條、打卡
一、員工每日上下班時,應親自至打卡地點依規定打卡:打上班卡應于規定上班時間前三十分鐘以內打卡;
二、托人打卡及代人打卡者,經查明屬實,均記大過一次。
第十八條、忘打卡
【風險提示】
企業在必要的時候安排員工加班,最好按照法律規定支付相應的工資,即平時晚上的加班費是本人工資的150%,雙休日是200%,國家法定休假日是300%。但這只是國家規定的比例,加班費發放額的關鍵是工資基數,工資基數是企業與員工發生勞動糾紛時的爭議焦點,所以建議企業明確工資基數的計算標準。另外,建議企業在發放加班工資的時候最好有相關備注,做好與基本工資的區分,以明確企業確實支付員工加班費。
一、員工于規定時間上(下)班忘打卡者(包括加班),不得重打卡,應于行政人事部填寫忘打卡證明單,呈直屬部門主管或經理簽證后,送行政人事部處理;
二、經查忘打卡之申請如有不實情事,除當日以曠工論外,申請人記大過一次,其簽證主管或經理視情節輕重酌于連帶處分;
三、如忘打卡事后三天內未及時呈主管批示的,行政人事部將視本日未出勤論。一個月內有二次忘打卡未簽字的,給予警告處分一次。每增加一次以記小過處分。
第十九條、遲到、早退、曠工
本公司員工上(下)班如有遲到、早退情況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上班時間后5分鐘至30分鐘始上班者視為遲到;
二、擅自缺勤或未經主管同意,不服從加班安排者,視為曠工,并視情節給予其警告或小過處分一次;
三、員工無正當理由提前下班者視為早退,未經主管核準一律以曠工論;
四、未經準假或假期屆滿未獲準續假而擅自不上班者,以曠工論計,連續曠工3日,或全年累計曠工5天的。公司可不經預告,給予開除;
五、凡有遲到、早退、曠工等情況的,一律記入員工個人檔案,并作為員工績效考核的依據。
第二十條、出差
員工出差當天不能返回的,應填寫《出差申請單》,呈部門主管或經理核準后送行政人事部備案;如于上班時間中開始出差者,須填寫《員工外出申請》經主管或經理批準后方可外出。有關費用申報,依據《出差管理辦法》辦理。
第二十一條、公出
一、辦理:員工因公務需要,于上班中離開崗位或出入廠者,應填寫“員工外出申請”呈部門主管或經理核準后方可公出;
二、保安員于每日上午十時前將前一日“員工外出登記表”匯總登記送行政人事部備案。
第四章:工資與給付規定
第二十二條、本手冊所稱工資系指員工因工作所獲得之報酬,包括基本薪資、生活津貼、績效工資等,并以現金方式給付。
第二十三條、工資結構
一、基本薪資:依深圳物價狀況及公司實際予以核定給付;
二、生活津貼:含住房、通訊、交通等補助的一種津貼;
三、績效工資:依個人業績水平、工作態度等核定的工資;
四、職務加級:依擔任一定主管以上職務責任的津貼;
五、特殊津貼:為因特殊狀況核給的津貼。
第二十四條、公司發放工資日期為每月的10日,支付的是員工上月1日至31日的工資。若支付日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順延。
員工工資將可能在如下情況下發生調整:
一、工工資常規調整,即指公司有可能根據經營業績情況、社會綜合物價水平的較大幅度變動而相應調整員工工資;
二、公司將定期根據員工的工作業績和工作能力進行獎勵性工資晉級,其對象為崗位工作中成績顯著者;促進企業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方面成績突出者;公司認為應獎勵的其他人員;
三、員工在年終考核中,被所在部門認為工作績效低于平均水平,將可能被降低工資;
四、員工職務發生變動,其工資相應進行調整,其工資必須在該職務級別工資范圍之內。
第二十五條、試用期內員工離職情況的工資給付規定
一、試用期內公司決定辭退之員工,工資按實際工作日給付;
二、試用期內員工自行提出辭職情況:
1、辦公室職員等員工在錄用后,實際工作不滿一個星期而自行辭職的,工資抵培訓費用,不予給付;
2、一般作業員工在錄用后,實際工作不滿3天而自行辭職的,工資抵培訓費用,不予給付。
第五章:員工權利
第二十六條、每個員工有享受憲法規定之公民權利與中國法律給予之權利,且不容侵犯。
第二十七條、員工有享受勞動安全與保護之權利。
第二十八條、有按員工手冊規定休息與休假之權利。
第二十九條、有參加公司組織之民主管理權利。
第三十條、有對公司發展提出建議與評價之權利。
第三十一條、有按公司規定以勞動取得報酬之權利。
第三十二條、有按公司規定享受福利待遇之權利。對于明顯違反《員工手冊》的指令,員工有權拒絕執行并有越級上報的責任和權力。對違反人事管理制度,使員工自身利益受到侵犯的行為,員工有向總經理申訴以得到公正待遇之權利。
第三十三條、對公司名義之處罰、報酬、休假等發生爭議時,有向政府勞動管理機關申請調解仲裁或向法院起訴之權利。
第三十四條、對公司作出特殊貢獻者有享受公司物質及精神獎勵之權利。
第六章:員工職責
第三十五條、員工職責
一、員工務必遵守公司之規章制度;
二、員工對公司指派之工作務必盡責;
三、員工上班時間均應配戴廠牌;
四、廠牌應妥善保管,遺失時,應即附照片一張,連同工本費20元,送行政人事部門補發新證,不得借用或使用他人廠牌;損壞時,應至行政人事部門以舊換新;
五、工作時間內應盡職責,除特殊情況經主管許可外,不得擅離職守;
六、下班離開前,應先清理自己的辦公場所或工作場所;
七、員工應對主管指派之任務盡力執行,并將工作執行情況呈報主管;
【風險提示】
實踐中,發生離職員工侵犯公司商業秘密時,爭議焦點往往不是員工有沒有義務保守公司的商業秘密,而是該秘密是不是構成受法律保護的“商業秘密”,以及單位如何提供證據證明離職員工實施了侵權行為及侵權造成的損失。由于商業秘密侵權證據很難收集,或調查取證的成本非常高,往往導致單位對侵權行為束手無策。
八、員工因職務關系所獲得之有關公司機密,務必盡義務保密;
九、員工務須愛惜公司授予使用之公物;
十、應就工作場所的各種機會學習訓練,以提高工作技能;
十一、工作場所應保持整潔,避免發生不必要之災害;
十二、未經主管許可,不得將職務轉托他人代辦;
十三、員工有下列事項之一變動時,應于事發后一星期內向公司行政人事部門報備之:
1、員工之住址;
2、家庭狀況(如結婚、離婚、生育、家庭成員動態等);
3、女員工的妊娠、預產期;
4、通訊電話和緊急時間聯系人。
第三十六條、員工與本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時,應將公司授予使用之工作裝備、廠牌、員工手冊、文件等物歸還公司,若與公司仍有債務時,必須償還了結。
第三十七條、員工與公司仍訂有勞動合同之期內,不得再與他方另有雇用關系。
第三十八條、員工須遵守安全衛生規則及配戴各項安全裝備,并應注重本身和顧及他人安全。
第三十九條、員工務必妥善地維護及保養其工作器具與設備。
第四十條、保密義務
一、員工有義務保守公司的經營機密。員工務必妥善保管所持有的涉密文件;
二、員工未經公司授權或批準,不準對外提供標有密級的公司文件,以及其它未經公開的經營情況、業務數據;
三、管理人員、涉及技術資料的人員嚴禁泄漏公司技術機密。
第七章:培訓與發展
第四十一條、為增進專業知識及工作技能熟練以確定員工將來之職位,公司將舉辦職業訓練。如對員工提供職訓機會,結訓后須進行考核,或呈送職訓心得報告書經上級核簽,副本送人事部門。員工不得拒絕參與職訓。
第四十二條、外派中長期培訓,公司將與員工簽訂《培訓協議書》,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相應服務期。
第四十三條、培訓教育是公司及員工均應履行的義務。規定公司確定的培訓計劃所通知的參加人員,均應準時參加,有事均應事先請假,經主管批準后方可缺席,擅自缺席人員以缺習時間長短視作曠工處理。
一、公司以為員工提供可持續發展的機會和空間為責任。在公司,員工勤奮的工作除可以獲得薪金、享有福利以外,更可以得到公司適時提供的訓練和發展機會;
二、在公司除獲得正規培訓以外,員工還將自覺或不自覺地得到其他收獲。如:員工將學到怎樣善用時間;員工將學到如何發揮團隊精神;員工將學會如何管理、激勵、培訓其他人;員工將學到更為有用的專業知識;員工的經驗將是基層邁向更高職位的起點;員工在本公司的經歷將有助于其從事其他相關工作。
第八章:勞動合同
第四十四條、為確立公司與員工的勞動關系,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公司實施全員勞動合同制管理。
第四十五條、合同簽訂、續訂、變更和解除:
一、新入職的員工,公司將在員工入職后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二、對于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公司與員工雙方同意在勞動合同期滿后續簽勞動合同的,應在原合同期滿前三十日內重新訂立勞動合同;
三、公司與員工雙方經協?



掃碼立即咨詢







下載完整范本(word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