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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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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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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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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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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甲乙丙丁四方經過友好協商,就“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出資和公司所有股東參與公司的管理事宜,訂立本合同。
【風險提示】
合作的方式多種多樣,如合作設立公司、合作開發軟件、合作購銷產品等等,不同合作方式涉及到不同的項目內容,相應的協議條款可能大不相同。本協議的條款設置建立在特定項目的基礎上,僅供參考。實踐中,需要根據雙方實際的合作方式、項目內容、權利義務等,修改或重新擬定條款。
第一章 合作基礎
第一條 公司名稱及性質:
① 公司名稱為: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成立于___ 年___ 月___ 日,屬合伙經營企業;
② 公司住所為:_________;
③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_________;
④ 本協議生效后,原公司《股東合作協議》中的股東權益和義務僅對甲乙丙三方有效;
⑤ 本協議生效后,所有簽訂各方均為公司的股東之一,原《股東合作協議》作為本協議的附件,如與本協議沖突的地方,則公司事宜以本協議為基準;
⑥ 本協議經過《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東會第_____號決議》全票通過;
第二條 公司的經營宗旨:充分發揮合作各方各自的資金、場地和技術優勢,合法經營,取得預期的經濟、社會效益;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是:____產品的生產、銷售、技術支持、技術培訓,專利轉讓。
【風險提示】
應明確約定合作方式,尤其涉及到資金、技術、勞務等不同投入方式的。同時,應明確各自的權益份額,否則很容易在項目實際經營過程中就責任承擔、盈虧分擔等產生糾紛。
第二章 投資總額及各方持股
第四條 本協議生效后,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萬元(大寫:_________);
第五條 本協議生效后各股東持股比例如下;
甲方:_________;認繳出資:人民幣 萬元;出資方式: ;持股比例:____%;
乙方:_________;認繳出資:人民幣 萬元;出資方式: ;持股比例:____%;
丙方:_________;認繳出資:人民幣 萬元;出資方式: ;持股比例:____%;
丁方:_________;認繳出資:人民幣 萬元;出資方式: ;持股比例:____%;
各方應于 年 月 日前認繳上述出資,依法履行股東義務。
第六條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各方按其持股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及虧損。
【風險提示】
應明確約定合作各方的權利義務,以免在項目實際經營中出現扯皮的情形。再次溫馨提示:因合作方式、項目內容不一致,各方的權利義務條款也不一致,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擬定。
第三章 股東和股東會
第一節 股東
第七條 各方按照本合同第五條規定和《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書》的規定繳納出資后,即成為公司股東。公司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各方承諾,在規定時限內將各自出資金額匯入公司統一賬戶。
第八條 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權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及董事會并享有表決權;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權行使表決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按照規定,享有選舉和被選舉成為公司管理人員的權利;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合同的規定轉讓所持有的股權;
(七)依照法律、公司合同的規定獲得有關信息;
(八)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權參加公司剩余財產的分配;
(九)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合同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公司合同;
(二)按期繳納認繳的出資額,并按持股比例承擔公司責任;
(三)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未經合作各方一致同意,不利用職務之便私自拿公司的財產為他人或自己的債務設置抵押、質押或私自以公司的名義為他人出具擔保書;
(五)不利用職務之便私自挪用公司的資金、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合同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過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一條 公司的股東在行使表決權時,不得作出有損于公司和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決定。
第二節 股東會
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公司事務經股東會會議表決后,半數以上(不包括半數)表決同意的,不違反法律法規的事項,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
第十三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公司法人代表;
(三)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四)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五)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八)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九)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合同;
(十三)投票決定公司管理人員的去留;
(十四) 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四條 股東會的決議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有關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及修改公司合同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持股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股東會會議由懂事或監事召集,執行董事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他股東主持。
第十七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四章 執行懂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經所有股東同意,暫不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只設執行懂事和監事。
第一節 執行董事
第十八條 公司執行董事必須是股東之一。
第十九條 《公司法》第146條、第147條等規定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執行董事。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由股東會推選或更換,任期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一條 執行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合同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執行董事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在其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得越權;
(二)非經公司合同規定或者股東會批準,不得同其他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三)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公司業務屬同一或類似性質的商業行為,或從事損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四)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五)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擅自將公司資金拆借給其他機構;
(六)未經股東會批準,不得接受與公司交易有關的傭金;
(七)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或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儲存;
(八)不得以公司資產為公司的股東或其他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
(九)未經股東會同意,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二十二條 未經公司合同規定或者股東會的合法授權,任何人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公司行事。
第二十三條 本節有關董事義務的規定,適用于公司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二節 監事
第二十四條 《公司法》第146條、第147條等規定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監事。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五條 監事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六條 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合同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合同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股東會或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報告;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五)公司合同規定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 監事行使職權時,必要時可以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給予幫助,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三節 總經理
第二十九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股東可受聘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三十條 《公司法》第146條、第147條等規定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總經理。
第三十一條 總經理每屆任期三年,總經理可連聘連任。
第三十二條 總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公司年度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股東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及財務負責人等高層管理者;
(七)擬定公司職工的工資、福利、獎懲,決定公司職工的聘用和解聘;
(八)公司合同或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 總經理應當根據股東會的要求,向股東會報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簽訂、執行情況,以及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總經理必須保證該報告的真實性。
總經理有權決定不超過公司凈資產15%(含15%)的單項對外投資項目,有權決定不超過公司凈資產15%(含15%)的單項貸款。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總經理有權決定不超過公司總資產30%(含30%)的單項短期投資,但須按照公司制訂的決策程序進行,必須提前5日向董事會提交投資報告。
第三十四條 總經理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合同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
第三十五條 總經理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有關總經理辭職的具體程序和辦法由總經理與公司之間的聘用合同規定。
第五章 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和審計
第三十六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制定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七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第三十八條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三十九條 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第四十條 股東會或者執行董事違反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第六章 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解散并依法進行清算:
(一)股東會決議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依法宣布破產;
(四)違反法律、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五)其他引起公司不能持續經營的原因。
第四十二條 公司因前條第(一)項情形而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員由股東會決議確定。
公司因前條第(二)項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當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時簽訂的合同辦理。
公司因前條第(三)項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因前條第(四)項情形而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四十三條 清算組成立后,總經理的職權立即停止。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四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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