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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保密制度》以及國家、地方政府有關規定,雙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下,保障甲方利益不受損失,確保乙方職業道德和行為操守,現就甲方商業秘密保密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風險提示:
用人單位有權采取措施保護商業秘密,但在訂立保密協議時應注意不能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利——勞動者有擇業的自由,但在行使權利時同樣不得損害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保密協議跟其它協議一樣,首先必須遵循公平、平等原則,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則該協議無效。
第一條 秘密信息
1、甲方的重大決策;
2、甲方經營活動中尚未付諸實施的經營戰略、經營方向、經營規劃、經營方案、經營項目、經營決策等;
3、甲方內部掌握的合同、協議、意向書及可行性報告、重要的會議記錄;
4、甲方財務預決算報告及各類財務憑證、帳冊、報表;
5、甲方統計報表、審計報告書;
6、甲方職員檔案、工資、勞務收入資料;
7、其它經甲方確定應當保密的事項:甲方工程技術方案、規劃設計、制造方法、配方、工藝流程、技術指標、計算機軟件、數據庫、技術報告、檢測報告、圖紙、樣品、操作手冊、技術文檔、客戶名單、行銷計劃、采購資料、定價政策、進貨渠道相關的函電等等。
第二條 保密范圍
1、乙方在勞動合同期前所持有的研發成果和技術秘密,經雙方協議乙方同意被甲方應用的;
2、乙方在勞動合同期內職務發明、工作成果、研發成果和專利技術;
3、乙方在勞動合同期前甲方已有的商業秘密;
4、乙方在勞動合同期內甲方所擁有的商業秘密。
第三條 保密期限
風險提示:
很多企業通常約定保密期限為任職期間及離職后2至3年,這樣的約定會給員工造成誤解——即離職后過了2至3 年后,可公開或使用商業秘密了,這樣的約定是不可取的。因此,企業應區別約定,對商業秘密的保密期限應約定保密期限做為“直至該保密信息通過正常途徑進入公知領域”為止,而不做具體的年限約定;對于一般的保密信息宜約定2年或3年保密期限。
1、勞動合同期內;
2、甲方的專利技術未被公眾知悉期內。
第四條 違約責任
風險提示: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除了員工違反培訓服務期約定或違反競業限制義務兩種情形之外,企業不得與員工約定由員工承擔違約金的條款。因此,保密協議中不得約定員工泄露企業商業秘密時應當支付違約金,只能要求員工賠償由此給企業造成的損失。
1、在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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