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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企業):
乙方(員工):
鑒于乙方在甲方任職,并將在任職期間獲得甲方的各種經營或管理信息,雙方當事人就乙方在任職期間及離職以后保守甲方數據資料秘密和其他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制訂下列條款共同遵守:
風險提示:
用人單位有權采取措施保護商業秘密,但在訂立保密協議時應注意不能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利——勞動者有擇業的自由,但在行使權利時同樣不得損害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保密協議跟其它協議一樣,首先必須遵循公平、平等原則,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則該協議無效。
第一條 秘密信息
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因履行職務所接觸了解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質技術條件、業務信息等產生的作品、數據、資料、計算機軟件或其他商業秘密信息等,其所有權均屬于甲方享有。甲方可以在其業務范圍內利用這些數據資料、作品、計算機軟件、技術秘密或其他商業秘密信息,進行生產、經營、工作。
第二條 保密義務
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必須遵守甲方規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規章、制度,履行與其工作崗位相應的保密職責。
甲方的保密規章、制度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之處,乙方亦應本著謹慎、誠實的態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維護其于任職期間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屬于甲方或者雖屬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諾有保密義務的資料秘密或其他商業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機密性。
除了履行職務的需要之外,乙方承諾,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泄露、告知、公布、發布、出版、傳授、轉讓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規定不得知悉該項秘密的甲方其他職員)知悉屬于甲方或者雖屬于他人但甲方承諾有保密義務的資料秘密或其他商業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職務之外使用這些秘密信息。
第三條 保密費用
甲方在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時, 已考慮了乙方需要承擔的保密義務,故而無須在乙方離職時另外支付保密費。
第四條 保密期限
風險提示:
很多企業通常約定保密期限為任職期間及離職后2至3年,這樣的約定會給員工造成誤解——即離職后過了2至3 年后,可公開或使用商業秘密了,這樣的約定是不可取的。因此,企業應區別約定,對商業秘密的保密期限應約定保密期限做為“直至該保密信息通過正常途徑進入公知領域”為止,而不做具體的年限約定;對于一般的保密信息宜約定2年或3年保密期限。
雙方同意本協議規定的保密期限為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至雙方勞動關系終止或解除后 年內有效。
在保密期限內,乙方無論因何種原因從甲方或甲方關聯公司離職,仍須承擔如同任職期間一樣的保密義務;乙方認可,甲方及甲方關聯公司在支付工資報酬時,已考慮了乙方離職后需要承擔的保密義務,故而無須在乙方離職時另外支付保密費。
第五條 違約責任
風險提示: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除了員工違反培訓服務期約定或違反競業限制義務兩種情形之外,企業不得與員工約定由員工承擔違約金的條款。因此,保密協議中不得約定員工泄露企業商業秘密時應當支付違約金,只能要求員工賠償由此給企業造成的損失。
乙方的上級主管人員提出的要求或交付的工作任務,視為甲方提出的要求或交付的工作任務,除非甲方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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