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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就乙方在任職期間及離職以后的保密及競業限制事宜,達成以下條款,以共同遵守:
風險提示:
用人單位有權采取措施保護商業秘密,但在訂立保密協議時應注意不能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利——勞動者有擇業的自由,但在行使權利時同樣不得損害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保密協議跟其它協議一樣,首先必須遵循公平、平等原則,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則該協議無效。
第一條 保密資料
“保密資料”指與項目及任何其他與項目類似的討論有關的,由披露方向接受方以書面、口頭、圖形或以任何其他形式或載體提供或披露的、由披露方開發及/或持有的一切保密性資料,包括但不限于企業基本信息、開戶銀行資料、股東資料、盡職調查報告、審計及未經審計的財務信息、政府批準、商業計劃、經營規劃、專業顧問提供的報告及意見書、合同、人事檔案、會議紀要、行政文件、供應商名單、客戶資料、客戶名單等。
披露方:指披露“保密資料”的一方,在本協議中,甲、乙雙方均有可能成為披露方。
接受方:指接受“保密資料”的一方,在本協議中,甲、乙雙方均有可能成為接受方。
第二條 保密和非使用義務
雙方同意并承諾:
上述“保密資料”須以如下形式確定:
對于書面的或其它有形的“保密資料”,在交付接受方時必須以書面形式或其它有形方式標明秘密,并注明“保密資料”屬于何方。
對于口頭或其它無形的資料,在披露給接受方前必須以合理方式聲明是“保密資料”,進行書面記錄, 并注明“保密資料”屬于何方。
未以上述兩種方式確認為“保密資料”的信息資料,如通過合理商業判斷屬確需保密的資料,應屬于本協議所稱“保密資料”。
接受方應以對待接受方自己同等重要的“保密資料”一樣的謹慎態度對待披露方披露的“保密資料”, 并應盡其一切能力防止任何第三方以不法或未經披露方同意的任何方式盜取或獲取“保密資料”,或以任何方式瀏覽、復制“保密資料”。
屬于披露方的 “保密資料”,未經披露方事先書面同意(包括但不限于電子郵件、傳真、信件等形式),接受方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該“保密資料”。
第三條 保密期限
風險提示:
很多企業通常約定保密期限為任職期間及離職后2至3年,這樣的約定會給員工造成誤解——即離職后過了2至3 年后,可公開或使用商業秘密了,這樣的約定是不可取的。因此,企業應區別約定,對商業秘密的保密期限應約定保密期限做為“直至該保密信息通過正常途徑進入公知領域”為止,而不做具體的年限約定;對于一般的保密信息宜約定2年或3年保密期限。
1、本合同有效期為 年,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甲方的專利技術未被公眾知悉期內;
3、甲方要給保密方保密費。
第四條 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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