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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證號:
鑒于乙方在甲方任職,并將在任職期間獲得甲方的各種數據信息,雙方當事人就乙方在任職期間及離職以后保守甲方數據資料秘密有關事項,制訂下列條款共同遵守:
風險提示:
用人單位有權采取措施保護商業秘密,但在訂立保密協議時應注意不能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利——勞動者有擇業的自由,但在行使權利時同樣不得損害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保密協議跟其它協議一樣,首先必須遵循公平、平等原則,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則該協議無效。
第一條 秘密信息
保密信息指合同生效日前后,披露方披露給接收方的任何以及所有以口頭或書面,或以其他任何形式披露的數據,包括但不限于工藝、技術、設計、圖紙、工程、工藝流程、硬件配置信息、客戶名單、合同、價格、成本、備忘錄、預測和估計、報表、商業計劃、商業模式、公司決議。
第二條 保密期限
風險提示:
很多企業通常約定保密期限為任職期間及離職后2至3年,這樣的約定會給員工造成誤解——即離職后過了2至3 年后,可公開或使用商業秘密了,這樣的約定是不可取的。因此,企業應區別約定,對商業秘密的保密期限應約定保密期限做為“直至該保密信息通過正常途徑進入公知領域”為止,而不做具體的年限約定;對于一般的保密信息宜約定2年或3年保密期限。
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雙方的合作交流都要符合本協議的條款。
除非“透露方”通過書面通知明確說明本協議所涉及的某項秘密信息可以不用保密,接收方必須按照本協議所承擔的保密義務對在結束協議前收到的秘密信息進行保密,保密期限不受本協議有效期限的限制。
第三條 保密費用
甲方要給乙方一定的保密費用。
第四條 乙方的義務
1、乙方決不將任何或部分保密信息提供給任何第三方,甲方不得將保密信息用于和執行與項目無關的活動;
2、乙方應如同對待自己的保密信息一樣,對取得的保密信息采取同樣的措施,確保其安全,避免未經授權的披露或使用;
3、如果乙方被政府部門、法院或其他有權部門要求提供保密信息,乙方應立即向甲方予以通報,以便甲方能以保密為抗辯理由或取得保護措施。乙方應用盡所有可行的措施來保護該保密信息。
第五條 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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