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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公司有關規定,雙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下,就甲方商業秘密保密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風險提示:
用人單位有權采取措施保護商業秘密,但在訂立保密協議時應注意不能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利——勞動者有擇業的自由,但在行使權利時同樣不得損害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保密協議跟其它協議一樣,首先必須遵循公平、平等原則,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則該協議無效。
一、保密內容
1、甲方的交易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商品產、供、銷渠道,客戶訂單,買賣意向,成交或商談的價格,商品性能、質量、數量、交貨日期;
2、甲方的經營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經營方針,投資決策意向,產品服務定價,市場分析,廣告策略;
3、甲方的管理秘密,包括但不限于財務資料、人事資料、工資薪酬資料、物流資料;
4、甲方的技術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產品設計、產品圖紙、生產機器、作業指引、工程設計圖、生產制造工藝、制造技術、計算機程序、技術數據、專利技術、科研成果。
二、保密的范圍
1、乙方在勞動合同期前所持有的科研成果和技術秘密,經雙方協議乙方同意被甲方應用和生產的;
2、乙方在勞動合同期內職務發明、工作成果、科研成果和專利技術;
3、乙方在勞動合同期前甲方已有的商業秘密;
4、乙方在勞動合同期內甲方所擁有的商業秘密。
三、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提供正常的工作條件,為乙方職務發明、科研成果提供良好的應用和生產條件,并根據創造的經濟效益給予獎勵;
2、乙方必須按甲方的要求從事經營、生產項目和科研項目的研發,并將生產、經營、研發成果、資料交甲方,甲方擁有所有權和處置權;
3、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的商業秘密進行新產品的研發和撰寫論文向第三者公布;
4、雙方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乙方不得向第三方公開甲方所擁有的未被公眾知悉的商業秘密。
四、保密期限
風險提示:
很多企業通常約定保密期限為任職期間及離職后2至3年,這樣的約定會給員工造成誤解——即離職后過了2至3 年后,可公開或使用商業秘密了,這樣的約定是不可取的。因此,企業應區別約定,對商業秘密的保密期限應約定保密期限做為“直至該保密信息通過正常途徑進入公知領域”為止,而不做具體的年限約定;對于一般的保密信息宜約定2年或3年保密期限。
1、勞動合同期內;
2、甲方的專利技術未被公眾知悉期內。
五、保密費用
在勞動合同期內,甲方對乙方保守商業秘密予以保密費用,甲方按月支付乙方保密費用人民____元/月。
六、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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