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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風險提示:
競業禁止的人員具有針對性,不是所有人都必須遵守。競業禁止的生效是依據法律,只要成為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就有法定的競業禁止義務。而部門經理、普通員工等無需承擔此義務。
上列雙方當事人為了滿足特許經營的要求,經協商一致,簽訂以下競業禁止協議:
第一條 競業禁止
競業禁止即競業行為的禁止,指處于特定地位的人不得實施與其所服務的營業具有競爭性質的行為。構成《公司法》意義上的侵權行為必須同時具備兩個要件:主體必須是公司的董事或經理;該董事或經理同時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
第二條 競業期限
競業禁止的期限為合同履行期間。
風險提示:
競業禁止只限制在職期間,只針對在職人員,只要未離職,就一直適用。若是要限制離職人員,需要在員工離職時,與其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以約束其跳槽到競業公司產生糾紛。 但建議在員工開始接觸商業秘密時就與其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因為大部分離職原因都與企業有矛盾或是為了追求高薪待遇,離職時是比較難與其簽訂的,應提前做好風險防范。
第三條 競業禁止內容
1、禁止行業:與本單位所服務的營業具有競爭性質的行業;
2、禁止地域:乙方承擔競業禁止義務的地域范圍,包括甲方在與其他公司協議過程中簽署的禁止地域。
第四條 支付
由于公司監事的競業禁止的義務是法定的,因此在合同履行的期間,甲方無需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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