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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證號:
風險提示:
競業禁止的人員具有針對性,不是所有人都必須遵守。競業禁止的生效是依據法律,只要成為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就有法定的競業禁止義務。而部門經理、普通員工等無需承擔此義務。
由于乙方是公司的職業經理人,全面負責企業經營管理,對法人財產擁有絕對經營權和管理權。因此,甲乙雙方就乙方對于公司工作的保密和競業禁止約定了如下協議:
第一條 禁止行業及地域
競業禁止的行業包括與本單位所服務的營業具有競爭性質的行業;并且乙方承諾在禁止地域范圍內也承擔禁止義務,包括甲方在與其他公司協議過程中簽署的禁止地域。
競業禁止的期限為乙方在甲公司合同履行的全部期間。
風險提示:
競業禁止只限制在職期間,只針對在職人員,只要未離職,就一直適用。若是要限制離職人員,需要在員工離職時,與其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以約束其跳槽到競業公司產生糾紛。 但建議在員工開始接觸商業秘密時就與其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因為大部分離職原因都與企業有矛盾或是為了追求高薪待遇,離職時是比較難與其簽訂的,應提前做好風險防范。
第二條 乙方的義務
乙方不得從事與甲方相競爭的業務,包括以下列任何一種方式參與競爭的行為:
(一)以投資、參股、合作、承包、租賃、委托經營或其他任何方式參與有關業務;
(二)直接或間接受聘于其他公司或組織參與有關業務;
(三)直接或間接地從與總部相競爭的企業獲取經濟利益。
第三條 支付
由于乙方是甲方的職業經理人,經理人的競業禁止的義務是法定的,所以甲方不需要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
風險提示:
單位對競業禁止人員不需要支付補償。若是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則員工離職后要按月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不能以已經支付過所謂的“競業禁止補償金“為由拒絕支付補償金。更不能將其在職期間獲得的保密費當做是對競業限制人員離職后的補償金。
第四條 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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