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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于2006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82次會議通過,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由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502次會議討論通過,以法(民)發〔1991〕21號通知于1991年8月13日下發。
為了正確審理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的規定,對人民法院適用合同法的有關問題作出的解釋。1999年12月19日頒布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為了正確審理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對人民法院適用合同法的有關問題作出的解釋。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2次會議通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于2008年5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47次會議通過,自2008年5月1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于2010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04次會議通過,自2011年2月16日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于2000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3次會議通過,自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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