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2-12-20閱讀量:(4709)
勞務派遣的形式現在是越來越常見了,小林就是一家勞務派遣公司的員工,常年被公司派遣在外地工作。小林和公司已經簽了兩次三年期的勞動合同,現在合同又快到期了。對勞動法有點了解的小林,就提出要和公司續簽無固定期限的合同,求個保障。可公司卻答復說小林是勞務派遣工,并沒有實際在公司上班,都是在外地的其他單位工作,公司可以不和他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公司的說法有沒有道理呢?
讓我們先來看看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14條: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用人單位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也就是說,除非勞動者自己提出要簽固定期限的合同,否則用人單位必須跟他簽無固定期限合同。那勞務派遣公司和小林實際工作的公司,誰才是小林的用人單位呢?
《勞動合同法》第58條規定得很清楚: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
所以,小林公司的說法完全站不住腳,小林有充分的理由要求公司和他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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