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勞動人事 - 解讀《勞動合同法》:四種情況下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發表于:2013-02-21閱讀量:(4681)
什么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顧名思義,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和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最大區別就是,勞動合同履行只有開始時間,沒有結束時間。
一般來說,勞動合同未到期,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永遠不會到期,因此很多用人單位為規避經濟補償金,一般都不愿簽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的,但這是侵犯了勞動者的權益,法律絕對不會允許的!
《勞動合同法》規定了以下幾種情況用人單位要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這種情況出現最多的就是國企改制的時候。
比如小編在一家國企工作連續工作十年了,在國企改制前一直沒有簽勞動合同,在小編(女生)50歲時企業改制,要簽勞動合同了,那小編是有權和用人單位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只要我提出來,公司不可以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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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兩次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必須是連續簽訂的,且次數是從2008年之后開始計算,就是說08年之前簽訂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是不算的。大家要注意哦。
4、用工之日起不簽勞動合同≧1年,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是為了防止有些企業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損害勞動者的利益,如果有企業超過一年不與你簽訂勞動合同,那小伙伴們千萬別客氣,直接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當然,你也可以選擇不簽,但用人單位沒有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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