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勞動人事 - 用人單位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辭職時需提前30天通知嗎?
發表于:2013-04-23閱讀量:(3704)
案情:
甲某進入A公司四個月后,A公司沒有和甲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請問:甲某辭職時是否需要提前30天通知A公司?
解答:
不需要。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合同已經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強制規定,勞動辭職時可以直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6款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
本案中,因A公司不與甲某簽訂勞動合同,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強制規定,所以甲某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A公司,可直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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