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勞動人事 - 用人單位與試用期間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需要什么條件?
發表于:2013-04-26閱讀量:(3550)
案情:
甲系A公司員工,尚在試用期。A公司欲與甲解除勞動合同,請問:A公司如何操作才能夠解除與甲的勞動合同?
解答: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在試用期中,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本案中,A公司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同時需要符合相關條件。如:勞動者發生有過錯行為造成單位重大損害的、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情況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等。A公司若違反《勞動合同法》及相關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試用期間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賠償金。所以,A公司應按法律規定行使權利,建議A公司制定相應的“錄用條件”,以考核試用期員工是否符合錄用條件。另外,A公司對符合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員工,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并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保留相應的書面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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