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勞動人事 - 法定代表人是否需要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發(fā)表于:2013-05-07閱讀量:(13314)
案情:
王某和林某共同出資開設一家有限責任公司,王某擔任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請問,王某是否需要與該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解答:
根據(jù)《公司法》的規(guī)定,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執(zhí)行董事或者經(jīng)理擔任。董事長、執(zhí)行董事是公司的出資人,他們與公司之間的關系是股東與公司的關系,不屬于勞動關系,因此雙方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而經(jīng)理是公司的管理人員,由公司的董事會或執(zhí)行董事任命擔任法定代表人,負責公司的日常經(jīng)營管理事務,其與公司之間是勞動關系,應簽訂勞動合同。
本案中,王某持有該公司的股份,具備出資人的身份,因此,王某某與該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無需簽訂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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