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其他文章 - 轉發有風險,過錯要擔責
發表于:2014-10-14閱讀量:(2214)
為點贊,“某某高官落馬”轉一下;為著急,“某女大學生失聯”轉一下;為表示羨慕嫉妒,“APEC期間北京放七天假”轉一下,“轉發”逐漸成為網友參與“熱點”的發聲形式。借助微信、微博“轉發”可以讓事件迅速升溫,成為“打拐”、“打老虎拍蒼蠅”的利刃。但硬幣另一面,轉發者若盲目跟隨網媒的指揮棒,失去自己的價值判斷,或為“吸睛”、“吸金”惡意轉發不實信息的負面影響也是增倍的。自2014年10月10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正式施行,轉發前需要三思后“轉”了。
《規定》第10條規定:“人民法院認定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轉載網絡信息行為的過錯及其程度,應當綜合以下因素:(一)轉載主體所承擔的與其性質、影響范圍相適應的注意義務;(二)所轉載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明顯程度;(三)對所轉載信息是否作出實質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標題,導致其與內容嚴重不符以及誤導公眾的可能性。
易法通詳解:首先《規定》加重了網紅、大“V”等有較大影響力群體的注意義務,這是名人效應的副作用,名人在享受人們熱捧時,享受更大的話語權要承擔更大社會責任;其次,《規定》也明確了轉載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內容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最后《規定》對”什么轉載行為追究法律責任“也做了描述,強調行為人要為自己的“添油加醋”行為買單。
公民有言論自由,也要有法律常識以及事物的獨立判斷力。最高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就此說,“在信息傳播的主體上,往往是自媒體先發出聲音,產生影響后,傳統媒體再跟進。在信息傳播的形態上,以社交網絡為媒介的轉載等二次傳播影響巨大。”相信《規定》出臺后,會大大挫傷傳謠者,“五毛”,“標題黨”的銳氣,有助于規范網絡秩序,為保護人身權益提供法律依據。
易法通在此提醒:轉發有風險,過錯要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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