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其他文章 -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轉讓合同簽訂注意事項
發表于:2012-12-28閱讀量:(6756)
根據國務院于1991年6月4日發布了《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該條例指出:計算機軟件是指計算機程序及有關文檔。受保護的軟件必須由開發者獨立開發,即必須具備原創性,同時,必須是已固定在某種有形物體上而非存在于開發者的頭腦中。那簽訂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轉讓合同應注意哪些事項呢?具體如下:
一、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轉讓合同受讓方注意事項
1、合同雙方在簽訂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轉讓合同時,應注意約定轉讓的權利必須與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證書所記載的權利一致,或包含在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證書所記載的權利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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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轉讓軟件的可靠性和合法性做調查。
(1)對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轉讓合同轉讓方所轉讓的軟件的可靠性作詳細調查。
(2)對轉讓方所擁有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合法性作調查,保證其是著作權的合法擁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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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期付款的,受讓人應按照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轉讓合同約定按期交納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轉讓費。
4、受讓方不得超出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人轉讓的范圍行使其他未經轉讓的權利。
5、受讓方應對受讓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是否能達到預定的目標,產生預期收益作充分的預測。
6、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轉讓合同受讓方應要求轉讓方就其轉讓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作出適當的保證,即保證其有權就該著作權進行轉讓,且該轉讓行為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權益。并約定其承擔因專利侵害他人合法權益而被宣告無效的責任。
二、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轉讓合同轉讓方的注意事項
1、法律規定兩人以上合作開發的軟件,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其中一方欲將共有著作權轉讓他人,需經其他著作權共有人一致同意。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由幾位合作開發者共同享有的情況下。其中一方未經其他著作權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將共有著作權轉讓。該轉讓行為無效,轉讓人應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2、法律規定合作開發的軟件可以分割使用的,開發者對各自開發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開發軟件整體的著作權。
合作開發的軟件可以分割使用的,開發者轉讓自己單獨享有的著作權時,侵犯合作開發軟件整體的著作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轉讓合同轉讓人侵權,該轉讓行為無效,轉讓人應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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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轉讓方應在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轉讓合同中明確寫明轉讓的是全部還是部分著作權,并將具體權利寫明。如復制權、修改權、翻譯權、發行權、出租權等。
4、轉讓方應在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轉讓合同中明確約定轉讓權利的地域范圍,特別是在著作權人轉讓了復制權、發行權、翻譯權的情況下。
5、中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外國人許可或轉讓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轉讓方不得向外國人轉讓國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技術。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轉讓合同轉讓方向外國或外國人轉讓國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技術。依照刑法關于走私罪、非法經營罪、泄露國家秘密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追究轉讓人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區別不同情況,依照海關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或者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等;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并可以撤銷其對外貿易經營許可。
6、向外國人轉讓屬于限制出口的技術,應當向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后,且取得技術出口許可意向書后,方可對外進行實質性談判,簽訂技術出口合同。
三、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轉讓合同轉讓方和受讓方注意事項
1、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轉讓合同名稱中涉及軟件名稱,該軟件軟件名稱一定要與合同內容相符。
雙方所訂立合同的名稱與合同所反映的內容不一致。發生爭議后,在訴訟過程中,可能出現法院適用的法律與雙方設想不一致的情況。
2、雙方應在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轉讓合同中明確轉讓的軟件名稱、版本等具體信息。
雙方未在合同中明確記載轉讓的軟件名稱、型號等具體信息。有可能導致轉讓方所轉讓的軟件與受讓方事先設想不符。
3、雙方應在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轉讓合同中明確約定轉讓的期限,如是短期轉讓還是永久性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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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價款
(1)當事人應在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轉讓合同中明確約定合同總的成交金額。
(2)雙方應明確約定轉讓費采取一次總算、一次總付或一次總算、分期支付還是采取提成支付形式,轉讓費的提成應按利潤提成還是按使用量提成。
(3)雙方應明確約定轉讓費交付與軟件相關資料、權利證明的交付是否有先后順序,轉讓費交付是否以軟件相關資料的交付為前提。
(4)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轉讓合同雙方應約定轉讓費交付的具體日期、期限,以及以何種結算方式結算,如采用支票、信用卡、現金或其它方式。
(5)在支付使用費過程中,要寫明支付款項名稱、支付目的、付款人與收款人的名稱必須為訂立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轉讓合同雙方的正式名稱,且以上各項必須與合同中約定的相符。
5、在訴訟中,應要求對方承擔所有損失,不能主動放棄任何有利于己方的訴訟請求。
6、雙方應在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轉讓合同尾部標明清楚無誤的簽約時間。
7、應當對對方的資信狀況調查。對對方的履約信用,協作精神宜在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轉讓合同簽訂前作充分了解。
8、應正確區分單位與單位負責人的關系,應明確認識到單位負責人不能以其個人名義代表單位。
9、一般訴訟時效為2年的規定適用于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轉讓合同糾紛。
10、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轉讓合同用語
(1)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轉讓合同的名稱應當使用簡明、準確的語句反映出合同的技術特征和法律特征。要求使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范表述。
(2)在簽訂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轉讓合同時,合同用語的一定要準確、清楚,對一些專業性較強的關鍵性的名詞術語要在合同開頭作出必要的定義或解釋,以免發生歧義或造成理解障礙。
11、雙方應在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轉讓合同中明確寫明:轉讓方和受讓方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名稱等信息;該名稱和地址均應為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的企業名稱(包括法人或者非法人)和工商業場所地址。
12、應在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轉讓合同中還應寫明雙方對條款內容的理解不存在異議。
13、向外國人轉讓屬于自由出口的技術,應當向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并提交相關文件。
14、違約責任
(1)雙方應在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轉讓合同中約定,如一方違反合同約定,另一方可追究違約方的責任,并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金或賠償損失。
(2)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轉讓合同雙方只要約定了違約金或賠償損失的,就要約定具體數額或計算方法。在約定違約金時,數額約定不能過高或過低,約定數額過低,損失得不到補償,約定數額過高,會因數額過高得不到法律支持無法實現。一般而言,約定的違約金數額不能超出合同標的額,若一方的損失確實超過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轉讓合同標的,可直接約定賠償損失。
15、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轉讓合同中應明確約定合同履行中一方發生分立情形,其合同權利義務的承擔者:若當事人一方在簽訂合同時正處于公司分立的變動期內且相對方能預見其變動后分立的組織,則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分立后合同權利義務的具體承擔者:是由分立后的組織共同對合同的權利義務承擔連帶責任,還是由其中一個組織承擔;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轉讓合同訂立時不能預見一方是否會有分立可能,為避免糾紛發生,也可在合同中約定若一方分立其合同權利義務承擔的分配原則。
16、雙方在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轉讓合同中應明確約定合同履行中若一方組織解散,其合同權利義務的承擔者:若在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轉讓合同訂立時一方正處于解散的變動期內且能預見其權利義務的繼受者,則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具體的繼受者名稱。同時須約定一方發生組織解散情形應及時告知相對方及違反此告知義務的責任。
17、履行過程中雙方都應注意相對方主體變更情況,若有變更解散情形的,應注意哪個法人或組織繼受其權利義務,并應收集相關證據證明以上事實。
18、應在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轉讓合同中寫明主合同、相關憑據、有關會計資料等為本合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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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簽字蓋章雙方均應簽署清楚無誤的簽名,當事方是單位的還應加蓋公章。
20、雙方應在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轉讓合同中約定,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雙方可另行協商簽訂書面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1、雙方應在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轉讓合同中明確約定合同生效與終止的條件、時間和事由等。
22、一方接到另一方解除合同的通知時如有異議,可及時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以上細節問題,雙方在簽訂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轉讓合同時,應當加以重視,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從而最大限度規避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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