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其他文章 - 總承包單位在哪些情形下可能與其他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發表于:2014-10-22閱讀量:(3593)
所謂連帶責任,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當事人對其共同債務全部承擔或部分承擔,并能因此引起其內部債務關系的一種民事責任。當責任人為多人時,每個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責任,各責任人相互間有連帶關系。
鑒于在建筑施工領域中總承包單位特殊地位和作用,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中對總包單位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也進行了特殊處理,總體表現為以加重總包責任為手段促進總包管理的規范化,并以法律條文的形式明確了施工總承包單位應該與其他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的一些具體情形。具體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一、轉包及違法分包情形下的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不具備施工資質、安全生產條件、用工主體資格等情況時,總包單位與接受轉包單位、分包單位就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總承包單位還可能對分包單位的雇員承擔人身損害賠償或者工資支付方面的連帶責任。
具體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67條:
“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承包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第2款: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建設部《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第12條:
“工程企業不得將工程違反規定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否則應承擔清償拖欠工資連帶責任。”
二、工程合法分包情形下的連帶責任
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主要指就分包工程施工質量、施工進度、安全生產等各方面向業主或者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
具體法條:
1、《合同法》第272條: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2、《建筑法》第29條: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3、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7條: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4、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4條:
“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該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三:設計、施工缺陷情形下的連帶責任
具體法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
“道路、橋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筑物因維護、管理瑕疵致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三)、因設計、施工缺陷造成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與設計、施工者承擔連帶責任。
四、轉讓、出借資質情形下的連帶責任
總承包單位對承攬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的損失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具體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66條:
“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筑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五、聯合體承包的連帶責任
聯合體承包,各承包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
具體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27條: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
2、《招標投標法》第31條:
“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六、總承包單位按照合同約定為其他單位提供擔保
具體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18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19條:
“當事人對擔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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