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勞動人事 - 勞動糾紛舉證責任是怎么規定的?
發表于:2014-12-31閱讀量:(7028)
一般情況下,舉證責任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但是勞動糾紛案件存在特殊情況,存在“舉證責任倒置”的情況,以下就以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來說明。
一、勞動者應當承擔的舉證責任
(一)應當舉證證明自己符合申訴或起訴的受理條件,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勞動糾紛訴訟時效未過。
其中勞動者可以提供以下證據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
(1)用人單位曾經向勞動者頒發的職工手冊、培訓手冊等資料;
(2)用人單位發給勞動者的各種獎勵證明;
(3)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用人單位為其投保各項社會保險的證明(該證明在勞動和社會保障機構可以取得);
(4)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入門證”、“通行證”、“工作卡”、“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勞動者身份的證件;
(5)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
(6)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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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勞動者應當就勞動合同內容承擔舉證責任
勞動者對合同內容(勞動合同的期限、崗位、報酬水平等條款)承擔舉證責任。勞動者應對自己所主張的,引起勞動合同關系訂立和生效,發生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三)應當舉證證明因為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自己受到的損失。比如勞動者應當證明自己被違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辭退了,對辭退事實起碼是要舉證的。
(四)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因此即便是應當由用人單位提供的證據,但從仲裁或訴訟策略角度,也應提交,防止用人單位提供偽證。
二、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的證據的范圍
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綜合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專由用人單位提供的證據如下:
(一)用人單位應當就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用人單位單方面行動或決定所依據的事實、法律和規章依據、決定的程序、決定文件的通知送達、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等必要事項負舉證責任。
(二)用人單位應當就法律規定應當由用人單位履行的積極義務承擔舉證責任。主要有以下幾類:
1、 人力資源招聘公告以及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的相關證據(勞動合同法第八條);
2、《職工名冊》(勞動合同法第七條),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3、考勤記錄、工作量記錄;
4、勞務派遣協議書、勞務派遣單位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證明文件;
5、按月支付勞動報酬、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的證明文件、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支付證明文件、為勞動者繳納五險一金的證明文件、代扣代繳證明文件;
6、集體合同草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備案的證明文件;
7、勞動者過錯責任認定文件、勞動者考核文件、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或不符合錄用標準的證明等等;
8、勞動合同、企業規章制度和員工手冊;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的證據。用人單位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的證據;(在線律師網—提供法律服務)
9、解除勞動合同事先通知工會、聽取工會意見的證據,裁員程序履行適當的文件;
10、執行國家勞動標準,衛生物品發放記錄、安全防護措施的考核記錄以及女工特殊勞動保護的管理記錄、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的文件;
11、其他與勞動爭議事項相關由用人單位掌管的相關法律文件。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了勞動糾紛該怎么辦?雙方都應該如何更好的維護自身權益呢?小編這里為您整理了合集,趕緊看看吧:
《勞動糾紛處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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